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时间:2024-08-06 阅读:147 评论:0 作者:admin

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挂靠人),将货运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挂靠人)名下,由被挂靠单位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许可,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鉴于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对其评价、处理标准存在差异,尤其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统一裁判标准。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对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审理要点进行提炼与总结。

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纠纷

审判思路及裁判要点

典型

案例一:合同是否解除的判断

赵某将自己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车辆办理营运证,赵某每年缴纳登记费。在此期间,车辆营运证因故被注销,A公司未及时为赵某补办营运证,赵某仍继续使用该车辆。后来A公司通知赵某协助补办营运证,但赵某未予理睬。赵某现以A公司未取得营运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解除合同。A公司法院认为,未及时为赵某补办营运证是赵某不配合造成的,营运证仍可补办,合同应继续履行。赵某坚称不想再与该公司扯上关系。

案例二:车辆所有权认定

钱某将该货车登记在B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该车辆属于B公司所有,登记在B公司名下。B公司为该车辆办理营运证,钱某每年缴纳登记费。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缴费簿上记载的购车人为B公司,但上述凭证实际由钱某保管。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但对车辆所有权产生争议。车辆实际为钱某投资并占有,B公司根据发票记录、合同约定及车辆登记等资料,声称其为车辆所有人。

案例三:办理车辆牌照及预付款

孙某将其货车登记在C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货车归孙某所有;C公司向孙某提供贷款3万元用于购置货车,1万元用于车辆改装;在未付清上述款项前,孙某不得解除合同;车辆牌照归C公司所有。车辆登记费实际由孙某支付。后孙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确认车辆所有权,并以实际投入为由请求确认。车辆牌照归其所有并过户到其名下。C公司认为,如果孙某付清预付款,则同意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规定,车辆牌照应归C公司所有。

案例四:羁押行为的性质认定

李某将其货车登记在D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为货车办理保险(包括车上乘客保险);李某须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D公司有权扣留保险费。车辆牌照、相关证件等。合同履行期间,D公司未为车上乘客购买保险。李某自行购买后,D公司随即以异常高价为车上乘客购买保险,并要求李某缴纳保险费。李某拒绝缴纳保险费。D公司随即以保险费逾期为由扣留车辆。李某称因扣留车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D公司赔偿因扣留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公司认为扣押车辆有理有据,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扣押期间的停车费、人工费等。

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

(一)合同解除权难以确定

解除合同往往是关联方的基本诉求,关联方常常以关联方未取得经营许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关联方常常以关联方拖欠货款、拒绝配合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办理经营许可等为由,主张不构成根本违约。实践中,当事人普遍存在举证能力弱、矛盾较大、共同违约等情况,尚无统一标准。

(二)办理车辆过户及预付款困难

涉案车辆多为关联方购置,但为挂靠目的而登记在关联方名下。纠纷发生后,关联方虽然要求确认车辆归属其所有,但往往无法提供购置或付款证明,甚至车辆购置收据上记载的购置收据也不正确。受托方依据车辆登记或合同记录主张车辆所有权或返还预付款。实践中,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如“登记”、“投资”或“占用”,以及预付款的原因等存在诸多分歧,对资金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存在争议。

3. 处理车辆牌照困难

若认定车辆属于关联方,可以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支持关联方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请求,但车辆牌照究竟应归属登记人、实际出资人,还是“车牌随车”仍存在诸多疑问,在实践中引发较大分歧。

4.羁押行为性质认定困难

车辆挂靠合同中往往约定,若挂靠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挂靠方有权扣留车辆、车牌、证件等。若挂靠方违约,挂靠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车辆,并要求挂靠方支付车辆保管费用。公安机关一般认定扣留是因经济纠纷引起,不予处理。实践中,对扣留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扣留的合法性存在很大分歧。

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政机关综合管理权的基础上,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树立良好的价值取向,追求适当的社会效果,平衡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解除权的审查要点

此类案件的基本诉讼请求多为解除合同。对于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法院可以审查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具备条件;对于法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法院应当审查是否依法具备法定的解除构成要件。申请解除合同最常见的理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货运车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经营者的合同目的是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全国性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实现其合法的运输经营目的。关联方的合同目的是收取关联费。对于关联方未支付关联费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可以根据几种法定解除情形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若纠纷仅涉及金钱债务,法院应从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的原则出发,不轻易解除合同;而对于关联方的非金钱债务,若存在以下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未达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

买卖车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_车辆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1.未按照约定申领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关联方的主要义务是为其所用的关联车辆取得全国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具体体现在申请经营许可上。根据证据规则,关联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如发现“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许可到期、注销后未及时补发”,一般可以认定关联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事实成立,进一步可以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关联方常常辩称合同中未规定其负有办理营运证照的义务,或辩称关联方仍在正常运营车辆,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合同目的仍可实现。该抗辩理由不应当予以认可。理由是:

2.关联方不当扣留文件和车牌

依法悬挂车牌、携带驾驶证、营运证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义务,如果车牌、证件被扣留,关联方将很难合法从事货运业务。如果关联方仅存在轻微违约行为,关联方的扣留与其违约行为明显不相称,可以认定为扣留不当。如果关联方存在上述明显违约行为,并且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时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矛盾激化,导致双方信任丧失,合同无法再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关联方要求关联方承担中止营运的损失,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

3.未经车主同意转让车辆

被关联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往往登记在关联方名下,若关联方在未经关联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则关联方缺乏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有悖于其在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目的,法院可判令解除合同。

4.因违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货运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一般涉及保持正常运营的技术状态、满足行政机关的基本管理要求等。就车辆的技术状态而言,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车辆不能达到一般营运车辆应有的技术状态,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就货运车辆的行政管理而言,主要涉及车辆的强制检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例》,车辆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月应当报废,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未取得合格检验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因此,如果一方无故拖延办理车辆检验手续,机动车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应当视为车辆正常运行状态难以保持,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5. 因行政管理原因,车辆不能或不需要登记

车辆能否以登记名称行驶,显然受行政机关管理的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车辆无法申领行驶证、被注销后无法补发行驶证、或者车辆不再需要申领行驶证。关联方不履行登记义务,构成违约,显然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应认真审查行政行为及其后果是否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我们可以根据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车辆登记业务的管理情况来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一定的预期。

(1)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公平的原则解除合同。

(2)若发现行政机关的管控逐年趋严,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一定的预期,法院在判断合同是否需要解除时,应当谨慎处理,慎重判断双方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是否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6.合同双方的信任已经完全丧失,合同已无法履行。

货运车辆关联经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关联方虽然往往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由于车辆登记在关联方名下,需要承担车辆被名义所有人任意处置的风险;关联方虽然收取关联费用,但并不实际运营车辆,因此要承担名义运营和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关联经营合同是建立在双方风险承担意愿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属性。

此类后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办理营业执照、车辆年检等通常需要双方协调配合。如果前期双方均存在轻微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但后期出现矛盾,导致信任基础破裂,双方若无法就后续履行关联合同主要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若双方请求解除、终止合同,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能够继续实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确实存在重大障碍,信任基础完全丧失,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慎行使解除、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案例一,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及使用权归赵先生所有,若赵先生拒绝配合,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也难以取得营运牌照。此等案件,若法院认为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丧失,无法继续合作,则可判令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审查要点

对于该类纠纷,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车辆权属、车辆过户、车辆号牌处理、预付款结算等问题。

1. 车辆所有权审查要点

车辆所有权的审查应区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能单凭车辆登记而确定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24条、225条规定,车辆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生效,车辆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作用,而不具有物权作用。法院应综合考虑出资额、实际占有情况,依据“公平、对等、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

具体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据,结合车辆实际占有情况确定权属。实践中,关联方举证困难的情况很多,甚至车辆购置证记载的购买方就是关联方。法院应当确认双方确实存在货运车辆关联关系的法律关系,重点审查车辆购买、交付等相关事实,综合考虑车辆实际占有情况,结合合同协议、法院供述、查明事实等,确定车辆的所有权。

与案例二相同,涉案车辆登记在B公司名下,购车凭证上记载的购买者也为B公司,但购车凭证由钱某保管。排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若B公司无法对凭证的保管提供合理解释,则可推定车辆所有权归钱某所有。

2.车辆过户审核要点

一般而言,基于判决书中对车辆所有权的确认,车主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地方主管部门对货运车辆过户可能有限制性规定或政策,货运车辆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相对多样、多变的特点难以把握。因此,为避免诉讼、便于执行,当事人明确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并责令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说明理由时,可以作出“具体过户手续应当以当前地方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和具体政策为准”等说明。判决书正文可以写明被转让车辆的车型、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但应避免使用“××号牌车辆”的表述。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宜责令车辆过户。

车辆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买卖车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3.机动车号牌转移审核要点

机动车牌照涉及资质审批,属于行政调整范围,即使关联方表示愿意承担无法过户的后果,或者与关联方达成协议将过户给第三方,司法机关也不应予以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支付对价不是取得车辆牌照的标准。车辆牌照的所有权与车辆的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区别,车辆牌照本身只具有成本价值,其真正价值在于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车辆牌照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并须符合以下条件:具体以公安部有关规定为准。由此可见,车辆牌照并不体现单纯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司法机关责令转移车辆牌照,涉嫌干涉行政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车辆牌照不得转移、转让。车主申请车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收回牌照或者宣布原牌照作废,关联方不能取得车辆牌照。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因此,关联方不能自动取得牌照。如果法院责令车辆所有权和牌照一并转移,则违背了行政机关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宗旨。如案例3中,孙某虽然请求将牌照转移到自己名下,但基于上述考虑,即使自己自愿承担无力履行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孙某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说明,车辆牌照转让不属于司法调整范围,法院不会对车辆牌照的归属进行确认和处理;至于车辆牌照申领负担,实际支出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

4.预付款结算审核要点

如果关联方仅以合同记载为依据提出结清预付款的请求,且关联方提出有效抗辩,法院可要求关联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支持关联方的结清请求。例如案例3中,C公司仅主张合同中存在预付款,但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经审查,相关款项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应向双方说明,应另行解决。

(三)特殊事项审核重点

扣押条款及车辆保险是此类纠纷案件所特有的,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拘留条款、行为认定及后果

由于车辆实际由被关联方使用,若被关联方在异地经营,且长期不缴纳关联费用或其他费用,被关联方将陷入遥不可及的困境,因此双方往往在关联合同中约定,若被关联方违约,被关联方有权扣留车辆、车牌、营运证等权利。若被关联方在发生纠纷后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以和平方式取得车辆占有权,一般可视为行使留置权。以强行占有权,如自行扣留车辆或委托社会人员强行摘除车辆车牌或行驶证、营运证等,即使被关联方报案盗窃、抢劫,公安机关也会以民事纠纷为由立案,拒绝立案刑事立案。 由于关联方大多以经营车辆为生,对关联方的扣押极易引发社会矛盾,鉴于此,法院应当审查扣押条款及扣押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予以妥善处理。

(1)留置条款效力的认定

根据双方约定,关联合同中约定关联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扣留车辆、车牌、营运证等,这是关联方基于债权而采取的占有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依据法定规定属于无效情形,则该扣留条款应当视为有效。

(二)羁押行为审查要点

首先,查看加盟合同中是否有扣押条款,若无该条款,建议认定无权扣押,若条款不明确,如仅“处理车辆”,或扣押物品超出条款范围,则表明双方无权扣押,或对实际扣押财产没有达成协议,应认定为无权扣押。

例如案例4中,合同中只约定D公司有权扣留车辆牌照、营运证件等,但并未明确车辆是否包含在合同中。D公司将“等”字解释为包含车辆没有依据,扣留车辆是应当明确表述的重要事项。因此,D公司扣留车辆应为无权行为,不应要求李某支付停车费。同时,扣留李某的车辆必然导致车辆无法营运,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矛盾激化,导致双方失去信任,则可起诉解除合同。由于D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李某要求D公司承担中止营运损失的主张,也可通过证据予以验证。后面将予以支持。

二是审查羁押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法院在确定羁押权利的基础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审查羁押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第三个是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在较小的情况下行使拘留的权利,它将严重损害两党之间的信任,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车牌和工作执照,如果附属方未能支付关联费,保险费,车辆检查费,驾驶执照等。但是,如果特定的拘留行为或实施明显与一方违反合同的违反,或者显然是不必要的原因,或者显然是不必要的原因,或者没有适当的行为予以拘留,则该行为是正确的,或者是正确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D公司没有按照商定的商定购买保险,因此有合理的理由自行购买保险,并拒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并不构成违反合同,并且不允许D公司进行拘留。

(3)处理相应的后果

如果确定关联方无权拘留或拘留不当,并且附属方要求其承受丧失行动或其他实际损失的损失,则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证据和特定情况来确定合理的确定。上述标识标准。

2.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引起的争议主要包括:当关联方未根据附属合同购买保险时,根据合同,可能会在合同中购买保险。购买不应购买的保险;

处理上述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需要澄清的其他问题

有许多类型的隶属关系,当事方的行为也不同。 。

资料来源:上海首先中级人民法院Pujiang Tianping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8/1949/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