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南宁1440套经适房将开盘销售,今天起开始网上报名

时间:2024-08-06 阅读:13 评论:0 作者:admin

正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民请注意,威宁世纪花城保障性住房即将公开发售,即日起至3月5日接受网上申请,共推出发售1440套,其中两居室598套、三居室842套。

1. 物业销售

本次共推售1440套,位于南区A1-A5栋。户型及面积:两居室598套(建筑面积60平米以下,58.35平米-59.67平米),三居室842套(建筑面积60平米以上,76.68平米-80.37平米)。

2. 销售价格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区销售价格

根据《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威宁世纪花城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楼面销售最高价格的批复》(南宁发改价格〔2020〕20号),威宁世纪花城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楼面销售最高价格为:安装太阳能采暖系统住房4968元/平方米,未安装太阳能采暖系统住房4918元/平方米,最高价格不得上涨,下行幅度不设限制。

(二)超过保证面积的销售价格

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南宁市2018年下半年不同地级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公告》,结合项目地级及以上地块,威宁世纪花城保障性住房项目超担保面积销售均价为7298元/平方米。

三、报名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身人士不得购买规划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本次开盘的报名条件为:

(1)两居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已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书》且购房资格有效期满,编号为JSF201600013至JSF201901583、JSF201500439,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

(2)三居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已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书》且购房资格有效,编号为JSF201600013至JSF201901583、JSF201500439,且为2人及以上家庭有意购买该房产的准购房者。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购房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

2.三级以上残疾人;

3.享受优抚对象的、从企业下岗的军队干部、参加过对外作战的民兵以及获得过勇敢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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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优抚对象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

四、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的报名将采取网上方式进行。

符合本次启动报名范围的购房意向人,需提前登录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南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绿城选房网”进行报名验证,并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详细操作指引见本通知附件)。购房意向人若对报名系统操作不熟悉,可到威宁世纪花城项目售楼处接受工作人员指导。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5号新丽华园3号楼1层115-116号商铺威宁世纪花城营销中心

注:因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人员聚集,建议有意报名的采购商详细阅读操作指南,尽量在线报名

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应在网上报名时选择优先购买选项,并拍照或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重大疾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养老金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注:需拍照或扫描原件)。

审核通过者,可入围优先购房户,并在开盘公告入围名单中公布。未在报名期限内上传相关优先购房证明材料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优先购房,并按照普通购房意向购房者《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编号顺序进行入围选房排序。

经审核,对符合优先购房条件的购房意向人进行筛选,并按照符合优先购房条件的购房意向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编号顺序排列购房意向人。

5. 网上报名时间安排

2021年3月1日00:00—2021年3月5日18:00

6. 注意事项

(一)每位购房者只能选择登记本项目一个房型。如购房者登记后因个人原因需要放弃本项目或变更房型,须在登记期间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到南宁市望园路5号一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办理放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如您未在报名期限内办理放弃报名、变更报名手续,或入围购房名单后因自身原因不参加网上选房、选房后放弃购房的,您的购房资格将被取消。

(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已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型、同地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足超出部分差价。超出部分差价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至财政专户,不得分期缴纳或者抵押。

超额面积差价计算方法:超额面积差价=(超保面积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保面积销售价格)×超保面积

请符合登记条件的购房者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登记购房。登记入围后,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取消购房,需与开发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后方可办理取消购房及退出保障资格手续,并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住房市场启动报名截止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并公布入围选房意向人名单,并向入围选房意向人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入围选房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系统查询《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具体领取时间和方式将在项目启动公告中另行公布)。逾期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的意向人未能按时参加网上选房的,将被取消购房资格。

(四)已登记开盘的购房者现使用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与申请资格时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开盘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南宁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管理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1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申报变更情况。未按时申报变更情况或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无法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参加选房的,将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购房资格,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书》作废。

(五)《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房采取抽签方式。本次选房采取网上选房方式,购房意向人应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参加网上选房。

(六)《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购房人选房后,应当按规定在10日内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差价,并按通知的要求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许可证》,并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七)《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购房资格,书面通知购房人,并公告其购房资格证书失效:

1.因个人原因两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2、已接到通知参加选房,但无正当理由当天未能参加选房的;

3.未按规定期限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许可证》的;

4.未按照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八)登记购房意向人数少于预售房源套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实际登记情况,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开售房源。

(九)已取得购房资格,且等待时间较长但尚未购房的人员,请尽快办理购房登记。

(10)项目开标报名完成后,项目开标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7. 咨询热线

开发建设单位:0771-3130988

南宁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管理中心:0771-570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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