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的车到底属于谁 无法解决购车指标归属问题

时间:2024-08-05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为了保护环境、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许多城市出台了机动车限购政策,导致“借名购车”现象大量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本案从借名购车机动车的所有权、借名购车协议的效力、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购车名额及车牌的归还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案件】

石一、石二为兄弟,2006年石二以石一名义购买了一辆捷达牌机动车,2013年7月17日,捷达牌机动车报废后,石二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机动车,该车仍登记在石一名下。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制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免费分配,个人出售或报废已登记的小客车,可直接获得续发配额,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发布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小客车配额确认通知书只供配额拥有者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卖出或者出租、出借小客车配额确认通知书的,配额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已取得的分配配额或者续发配额,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配额申请。

庭审中,石一号称其与石二​​号已达成协议,石一号可随时领回涉案车辆,并按照领回时车辆现值给石二号一定的折扣,但石二号对此表示不同意,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车辆交给石一号。另外,石二号尚未取得北京市小型客车调配指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应当适用交付效力原则,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并非物权设立、变动的效力要件。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石某1名下,但实际由石某2购买并占有、使用。因此,石某1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虽然石号1称其与石号2在车辆返还问题上有口头约定,但石号2并未同意,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折扣价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石号1。因此,石号1起诉要求石号2返还涉案车辆的行为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涉案车辆的车牌及配置指标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分析】

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

涉案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认定只是此类法律纠纷的一部分,按照现行法律规范,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在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因未取得相应的车辆购置额度,无法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只能登记在他人名下,这就出现了“车主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机动车名义登记人和机动车实际投资人中谁才是机动车所有人。

与之相对应,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权应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依据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权应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认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实践中,所有权认定往往涉及“执行异议”问题,因此,在认定“实际投资人”身份时,应严格审查涉案机动车的购车合同、发票、付款流水、机动车保险办理、机动车年检、机动车占有等证据,防止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以此方式规避强制执行。

“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

此外,这种“借名购车”还牵涉到其他法律问题,而其中很多法律问题在实务中还存在争议,比如借名所涉及的协议效力问题。借出方与借款方因“借名”必然会签订“购车额度”的转让、租赁或出借协议,而相关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有的说有效,有的说无效,甚至有的说被淡化了。

笔者倾向于认为,上述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机动车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社会秩序,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有观点认为应由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单独承担,有观点认为应由机动车登记人单独承担,有观点认为双方应承担比例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应根据机动车运营控制权和运营收益的归属情况确定责任方。

退还车辆购置配额及牌照

当事人在主张机动车所有权时,往往还要求返还机动车,以及返还机动车行驶证、购车指标、车牌等。虽然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笔者在此提出,主要是为了探讨如何在这一问题上有效衔接司法与行政层面。在司法层面,虽然可以解决机动车所有人认定问题,但无法解决购车指标归属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车户分离”的法律乱象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冒名买车”的相关事实告知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并对冒名双方予以行政处罚,如依规定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已获得的购车指标等,以恢复良好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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