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汽车不能办理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时间:2024-08-05 阅读:16 评论:0 作者:admin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几乎成为家庭消费的必需品,二手车交易也变得十分火爆。网络二手车拍卖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相应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如果网络拍卖的汽车无法过户,竞买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事实

某创富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90辆汽车,并通知竞买人自行检查违章记录、维修记录、车辆状况等。卖方对车况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竞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吴某参与该拍卖,购买了一辆二手本田思域。提车后发现车辆处于未解决的违法逾期强制注销状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上路行驶。协商不成后,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创富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已公告告知所有竞买人该车无法退还,原告无权要求退还该车。

经调查发现,某发家致富公司搭建网络拍卖平台,将第三方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信息在自己的拍卖平台上发布,在收到竞买人出价后,以降价1000元的价格成交,成交后再在自己的平台上与竞买人确认成交,以此赚取差价。其在不了解车辆具体状况的情况下,通过在拍卖公告中提醒竞买人无法退还车辆的方式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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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确认合同无效

经法院调解,确认吴某与某致富公司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要求吴某退回车辆,某致富公司退还货款。

法官意见

某创富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卖方对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车辆”的内容,能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内容?该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要约人经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承诺要约时,双方合同成立,要约的内容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但本案某公司的拍卖公告却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邮寄的价格表等都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主要包括参加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以及参加拍卖需办理的手续等。在拍卖中,竞买人通过竞价作出要约,拍卖人通过确认成交作出承诺。由于拍卖公告中没有载明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因此,拍卖公告是一种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拍卖公告中关于拍卖标的的描述是竞买人无法更改的。竞买人在拍卖时有购买意愿,并发出要约,拍卖师接受要约,双方成交。拍卖公告中关于拍卖标的的描述是双方约定的固定内容。但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拍卖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后,在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书的,予以强制报废。根据上述规定,吴某购买的汽车符合报废条件,属于禁止买卖的范围。 某牟利公司违反了禁止交易报废车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拍卖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某赚钱公司在第三方拍卖平台参加拍卖并与他人达成交易,所购物品归自己所有,不得自行组织拍卖。某赚钱公司的拍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因某创富公司与原告达成的拍卖合同无效,吴某可以要求某创富公司退还车辆、返还款项,而不解除合同。经解释,吴某不再坚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认识到自己急于买车,在提车前没有核对车辆资料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网上拍卖的二手车种类繁多,参加拍卖时一定要合理谨慎,检查车辆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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