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诉书
六铁检刑诉[2024]5号
被告人张某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民族**,初中辍学,无业,户籍及现住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3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8日,因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全因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4年3月1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全同意本案适用快速程序审理。
经法律审查,发现:
2023年3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179958900********)、中国银行张某全出租他人银行卡(账号62178970000********)并通过人脸识别协助支付结算,获利1200元。张某全出租的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704558.9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涉案犯罪资金共计20.84万元。
2023年3月20日,张某全被警方抓获,并向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分局返还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立案表、立案决定书、丁某诈骗案证据材料、黄某诈骗案证据材料、银行对账单、国家反欺诈数据平台信息、情况说明书、ATM取款视频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支付截图、退款报表、人口信息查询数据、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全供述与辩解;3、侦查、检查、辨认等记录:扣押记录;4、其他证据:被追诉人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服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银行卡给其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2.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全认罪,自愿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
真挚地,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茵
李秋霞 助理检察官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