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4-08-03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个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金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正常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盈余公积转为资本,需要按照“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是毫无争议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是否也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分配股息、红利,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分配股息、红利,个人取得的红股金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

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取得的资本公积金,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符合此项要求的其他资本公积金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规定

股权溢价转让个人所得税_股权转让的溢价_股权转让有溢价分录怎么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资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纳税方案,在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税款,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为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增股本时,应按期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应纳税争议

实践中,关于“资本公积”能否转增股本的问题,经常存在争议,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实践中部分人对该项个人所得税免税存在如下误解:

1、只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没看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就容易产生错误认识,片面地认为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视了不征税资本公积来源的限制。

2、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关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的理解存在模糊性,特别是对“股票发行”具体范围的扩大,也将非股份制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扩大到了股票发行的范围。

因此,解决这些争议,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形式,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分为股份对应的凭证才叫股票。

(2)股票发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本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本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形成的增资;而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自然人股东以股本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2.取得企业股权后,原有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受让企业股权后将原有盈余积累转为股权资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1.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价值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权,但在股权交易时计入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了所得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价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增加股权。个人所得税问题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受让股权的,企业原有的盈余公积已全额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取得股权的,股权收购价与企业原所有者权益中的原股本之间的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应就盈余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与企业原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尚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应就盈余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购入公司股票并增加股本时,应当按照先增加应纳税盈余积累部分,后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的顺序进行。

2、新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财产原值应当为实际支付的取得公司股权的对价和相关税费。

3.企业进行股权交易、增资后,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东及其权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前原会计账簿记载的盈余公积金额、增资金额和预扣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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