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细节需注意:私车公用、母子公司管理费、农产品抵扣进项等

时间:2024-08-02 阅读:9 评论:0 作者:admin

做财务首先要细心,这个细心体现在对财务税务问题的理解上,就是要了解细节,才能更好的应用政策,降低风险。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几项政策的细节,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如果觉得还算有用的话,请关注我:

问题一:我们公司为员工租赁车辆,签订了租车协议,并支付了租车费用,请问公司为车辆缴纳的年度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分析:

原因是,车辆保险和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支出,无论车辆是否用于公用,都必须购买保险和车船税,因此不属于经营性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提醒:

如果该费用已经计入扣除范围,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定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1:

2021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办税服务平台就“企业租赁员工个人车辆,并签订合同,约定燃油、过路费、维修、保险、车船税等费用由企业承担,该情况下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作出答复。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包括已包含在成本中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使用本单位职工自用车辆时,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车辆租赁发票,发生的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费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车辆保险费和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支出,无论车辆是否用于公用,都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经营性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2:

北京税务规定:纳税人出租个人汽车用于工作用途,其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购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3:

江苏国家税收法规:

江苏省国税局规定,“私家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凭真实、合理、合法的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个人承担的相应车辆购置税、折旧、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租赁期间发生的与承租人使用车辆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按照企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包括燃油费、修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无论是否由承租人承担,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私家车用于公务的财务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请参见:私家车用于公务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筹划

问题2: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分析:

1.子公司应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未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但收取的服务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收取,过高或者过低,有偷税嫌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子公司须保留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料,如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则支付的服务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税前扣除条件如下:

1.母公司确实提供相关服务(劳务);

2.母公司开具服务(劳务)费发票;

3.母公司提供劳务(劳务)的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明确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金额等。

参考文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部业务单位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单位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服务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6号):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作为企业正常劳务支出予以纳税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2.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时,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数额等。母公司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发生的一切服务费用,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当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时,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的方式收取,即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成本分摊合同或协议,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从服务中受益的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税、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享。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税前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及与该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其他资料。子公司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餐饮企业采购蔬菜,取得超市开具的“免税”蔬菜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吗?

分析:否

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为: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2.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和合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购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类、鸡蛋,在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实践中,从农产品销售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户、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园等,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账单合规,采购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类是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如采购农产品后再销售,这种情况下,采购方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一: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某专门从事蔬菜批发、销售的公司采购蔬菜,取得金额为10万元的免税发票。

借:原材料-蔬菜 9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10万元

打扰一下:

这个推论正确吗?

回复:

上述增值税抵扣处理不正确,该免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1.财税函[2017]37号文件规定:

税类进项服务包括生活用品吗_服务的进项税_生活服务类进项税包括哪些

(四)纳税人购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类、鸡蛋等商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环节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1.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的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以及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和已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以上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蛋制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对上述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部分鲜肉、蛋制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二: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从事蔬菜自产自销的农民合作社采购蔬菜,取得金额为10万元的免税发票。

借:原材料-蔬菜 9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10万元

打扰一下:

这个推论正确吗?

回复:

以上增值税抵扣处理正确,该免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

1.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购进价格,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缴纳。”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总结:

关于农产品扣除的问题,我跟大家分享一下:

1.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发票上9%的税额(注: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为9%)。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票面价值、9%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金额,而非购货价款;

3.2017年7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购置抵扣税款凭证,必须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

4.向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购货发票或销售发票,按照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格和9%的抵扣率计算缴纳进项税额。

注意: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文参考:郝先生谈山东会计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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