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时间:2024-08-02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二手车市场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的新亮点,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1-12月,全国二手车共交易1758.51万辆,同比增长22.62%,交易金额11316.92亿元,同比增长27.32%。经营者和销售者在信息掌握、资源获取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营者作为市场中的主导方,往往基于强弱不平衡的局面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这无疑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削弱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导致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频发。 基于此,本节以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7年至今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对二手车买卖合同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提炼,探讨合同裁判的概念与趋势,以期通过对中国案例的研究,指导司法实践。

截至2022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二手车买卖合同”(关键词)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6784件,其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判68件,中级人民法院裁判68件,案件数量1491件。在具体案件的选取上,本栏目遵循“两个优先”原则:一是优先考虑审判层级较高的判决。二是优先考虑开庭日期较近的判决。

经过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节最终选定5份司法文书作为本节的研究对象,分别为(2020)渝03民申31号、(2021)新民再6号、(2019)苏01民终8660号、(2021)京01民终6552号、(2020)民民再329号。

基本理论

1.二手车的定义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手车是指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为止,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照该标准,二手车是指首次办理登记注册,再次进行交易的车辆。

2. 二手车的法律监管

(1)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章全面论述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事权利。此外,第七章第五节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了救济措施。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当事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

《民法典》共设总则、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章节。首先,二手车交易的本质是特殊商品的买卖过程,因此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必然受到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调整。其次,书面合同约定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也为买卖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手车买卖合同。其次,汽车是有形物,二手车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物权的行使或变动,必须遵守物权法关于物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二手车引发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规范。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作为部门规章,这些办法在我国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涵盖了二手车交易活动中的诸多行政管理事项,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监管,着力更好地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后续二手车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便利化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了二手车交易不便、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这一规定为二手车市场交易指明了方向。

裁判规则及其解释

实用要点1:

用于展示、试乘等用途的特殊商品车,虽有别于传统的新车,但由于并非首次登记,并不属于二手车的定义。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侯某与重庆风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3民申31号

【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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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重庆市风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该案经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人民法院分两个阶段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二手车、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涉案车辆为德奥公司在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举办的拍卖会上购得,该车用于展示、试驾,为特殊商品车,由风雷公司出售给侯某,首次登记于。德奥公司与杨某白虽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将涉案车辆出售给杨某白,但合同并未履行,侯某并未提交涉案车辆曾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信息。根据2005年实施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为止,已经进行交易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汽车。”该办法对二手车的定义至今未变,涉案车辆不符合二手车的定义。风雷公司并未向侯某出售二手车。

实用要点2:

即使没有经营场所、没有从业人员,从事租赁汽车购买、销售业务的自然人,也属于《消费者保护法》定义的经营者。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韩宣与周某、李某、新疆通汇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民财6号

【争议点】

韩某宣与周某、李某、新疆通汇市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三个阶段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应赔偿损失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虽然周某声称自己无经营场所、亦无从业人员,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从事商业性二手车交易。鉴于韩宣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足以推断周某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商业性,原判周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经营者并无不当。汽车是专业性较高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在交易信息过程中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周某作为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的经营者,对车辆有瑕疵担保的义务。

实用要点3:

对于二手车买卖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业主体承担的反驳举证责任应当大于普通消费者承担的索赔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纪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道工程城二手车经纪中心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民终8660号

【争议点】

纪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道工程二手车经纪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该案历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案中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中心,其属于商业主体,熟悉行业,相对于纪某兵这样的普通消费者,其举证能力更强。因此,马道中心承担的反驳举证责任应当大于纪某兵承担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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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要点4:

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预约过户中介服务时发送的短信被视为平台对过户结果的保障义务,虽然过户失败的原因在卖家,但交易平台未能完成协助仍构成违约。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戴某元、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闽中6552号

【争议点】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戴某元、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该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的审理,对是否存在协助过户义务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瓜公司上诉称,其仅提供中介服务,过户义务应属于买卖双方,瓜公司向戴某元发短信预约过户并不意味着瓜公司负有保证过户结果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瓜公司有权办理过户,并承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不具备可执行的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中只约定瓜公司承担中介合同的义务,但从瓜公司发给戴某元的短信中可以看出,瓜公司向戴某元发短信承诺协助办理过户,因此其未协助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因此,一审法院支持戴某元要求部分退还服务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无异议。 虽然因卖方王某拒绝配合导致涉案车辆未完成过户,但将协助过户的义务强加给瓜公司,确有不当,本案中瓜公司亦未能完成涉案车辆的过户,故本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不当处理。

实用要点5:

卖家从前车主手中购回车辆时是否知晓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和销售利润,与车辆销售是否存在欺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案件名称:吴某珍与福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民民再329号

【争议点】

吴某珍与福州中盛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案件历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再审期间,双方对案中车辆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涉案车辆为中升丰田维修过的丰田品牌车辆,行驶里程等相关数据在中升丰田手中,吴某珍也是在到中升丰田维修时从中升丰田获得该车辆的,系统显示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在2017年3月19日已达99693公里。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中升丰田在出售车辆时没有故意隐瞒实际行驶里程的情况下,本案中应当认定中升丰田明知涉案车辆显示行驶里程与实际行驶里程不符。 至于中升丰田公司从前车主处回购车辆时是否知道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其在出售系争车辆时是否知道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原审仅以中升丰田公司在“立信车市”平台记录的车辆行驶里程、仪表盘照片,以及中升丰田公司在交易中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中升丰田公司未构成销售欺诈,存在不足,应予纠正。

结论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重点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基数不断扩大,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打击了消费者信心,也引发了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形成了很多可供参考的规则。登记用于展示、试驾的特殊商品车辆,不属于二手车的定义。第二,从事租赁车辆买卖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仍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关于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业主体承担的反驳举证责任应当大于普通消费者承担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 第四,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中介服务预约过户时发送的短信被视为对过户结果的保证,虽然过户失败的原因在卖家,但交易平台未能协助完成过户仍构成违约。第五,卖家从前车主手中回购车辆时是否知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及出售获利,与车辆出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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