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当天降价过万,这车一买一个不吱声?

时间:2024-08-01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微博热议话题“男子买车,下午车价降1.7万元”。起因是,王先生购买了一辆某汽车品牌的车,下午四点左右付了首付,晚上七点左右把车开走。回家后,他查看朋友圈发现,在付首付时,同品牌另一家4S店的销售人员发了一条朋友圈,称该车2024款正式上市,官方降价1.7万元。也就是说,王先生虽然买的是老款,但价格却贵了一万多元……

遇到这种情况,买车后是应该保持沉默吗?还是应该去店里要求退款?接下来,小编就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秦鹏博一起,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带来一堂购车维权的法律课。

事前:提前了解市场情况

小帅在某品牌官网在线签署了《订车协议》,支付合同价款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交付给小帅。10天后,该汽车品牌发布了一款新车。新车配置较小帅购买的老款有所提升,售价下调2万多元。小帅认为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型的发布时间和发布价格,其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三倍赔偿其购车后的差价,共计8万多元。

法院认为,小帅主张销售人员对新款车型的价格、上市时间等作出了虚假陈述,但并未提交销售人员与其作出相关陈述的沟通记录,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告知其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同时,在小帅与汽车销售公司履行合同后,汽车销售公司对该车实施降价也属于市场行为,在宣布降价前,汽车销售公司仍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与小帅订立并履行合同,不违反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因此,法院对小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秦鹏博表示,购买老款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降价反应强烈。由于新能源汽车车型众多、车型迭代和技术更新快,消费者容易产生“新车出炉,旧车淘汰”的不平衡感。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市场情况和汽车厂商新车发布时机,避免总是有“观望方胜出”的感觉。

活动期间:合同内容约定报价

小美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订单,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支付了全额车款。合同约定,如果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汽车前,汽车厂商调整了车辆建议售价,小美同意相应重新协商销售价格(以厂商最新建议售价为准),同时小美也可以要求退还汽车,原定金原样退还。

在车子交付前一个月,小美发现自己购买的车子建议零售价降低了3000元,于是立即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降价。该公司表示无法降价,小美的退货要求也被驳回。她随即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取消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订单,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全部购车款、保险费、装潢费等。最终,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法院判决支持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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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类似上述的估价险条款,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车或者获得赔偿。”秦鹏博说,合同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想避免买车后降价的尴尬局面,可以事先在购车合同中设定明确的估价险条款。

事后:选择初步诉讼请求

小白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双方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小白支付了15.28万元购车款,这笔费用不仅包括车价还包括车载导航仪以及20项基础保养服务,4S店给小白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上记载的该车售价为14.38万元。

当天,小白离开4S店后又再次返回,称在距离4S店不远的一家汽车展览会现场(次日开幕)看到了自己购买的同款车,展会宣传语是“143800开回家”。后因双方交涉未果,该车一直未在交管部门办理登记。随后,小白以确认合同效力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4S店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小白公司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因合同中不含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民事欺诈的典型特征,且发生的纠纷未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指出,4S店在销售车辆时,应该能够发现小白对于所要购买的车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因此4S店应该履行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向小白详细介绍销售流程、车辆型号、性能、厂商指导价等,并向小白讲清楚成交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在上述各个环节均存在过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小白可以合法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遗憾的是小白并未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一般的消费者维权,需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秦鹏博提醒,比如,为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中主张预备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小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准备第二项诉讼请求,供法院选择和裁判,第三项、第四项预备诉讼请求依此类推。在诉讼法理论中,这种诉讼请求被称为预备诉讼请求,这种诉讼方式符合诉讼便利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要求降价退款:价格结构需要明确

小黑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销售的一辆汽车。后该车降价,小黑认为涉案车辆降价造成其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3000元押金。但小黑的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双方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对车辆价格有明确约定,小黑是在明知车辆价格的基础上签字确认的。汽车销售公司取回车辆后,小黑要求以价格为由解除合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小黑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降价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因此,小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3000元押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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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博解释称,由于汽车终端销售最终成交价格的构成相对复杂,不能只计算车辆的原车市场价,还要计算上牌价。一般上牌价包含国家购置税、新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船使用税、赠送的新车配件等,最终成交价是以上所有费用扣除促销折扣后的结果。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新车的原车市场价低于购买车辆的最终成交价,就是降价。

“消费者培养举证能力同样重要,不仅要保留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公开的价格信息,还要了解最终成交价格由哪些部分组成。”秦鹏博说,这样在看到新车或打折后的汽车价格后,就能和自己的购车价格进行清晰的对比,不至于被销售人员忽悠或对诉讼抱有过高的期望。

班级代表摘要

如果买车时不想在价格上吃亏,请记住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购车前,了解目标车型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售价,尽量充分掌握车企价格调整、新车销售等信息;

第二步: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协商将价格保证条款纳入合同,并注意保留销售人员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做出的价格和服务承诺,提高固定证据、举证能力;

第三步:发现车辆降价信息后,应尽快与销售公司联系,避免延误撤销权的行使、超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第四步:灵活运用准备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技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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