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对了房子过错了户,法院:合同涉及房屋标识部分不发生效力,需回转并再次过户登记

时间:2024-08-01 阅读:15 评论:0 作者:admin

门上挂的门牌号不对?精心挑选的房子不是房产证上的?准备装修新房的蒋女士发现自己买的811A房子并不是真正的811A。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标的物身份部分无效。蒋女士需就811A房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卖方项先生需就811B房子重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7月,项先生从第三方购买了811A、811B两套房产。由于购买时两套房产合二为一,只保留了一个入户门,所以只挂了一个门牌号:811A。项先生购买两套房产后,将两套房产按原样式分开,重新开了一个门道,但没有更换挂的门牌号。其中811B房产面积较小,但阳台面积较大。2022年10月,蒋女士在中介的带领下实地看了上述两套房产,看中了阳台较大的811B户型,但因门口的门牌号,一直误以为自己看的是811A户型。在得知蒋女士意向房源后,项先生也将811B户型误认为811A户型。 2022年10月1日,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签订了811A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付款、房屋钥匙、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直到蒋女士开始装修房屋时,才从物业处得知,她其实是想购买811B号房屋,于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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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要约,意图购买811B房屋,被告也向原告作出承诺,意图出售811B房屋。可以认定双方就811B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且真实有效。由于张贴门牌号错误,原告、被告均将合同真实标的811B房屋误认为811A房屋。应认定合同中涉及标的物识别的部分因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而无效,其余部分不受影响,依然有效。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项先生赔偿蒋女士违约损失共计17697.12元。 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仲裁义务。

■法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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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蒋女士与项先生均表示要买卖811B房屋,只是因为门牌号错误导致合同标的物认定错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811B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符合当事人最初订立合同时的原始约定。

我们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买方、卖方还是中介,在房地产交易中都应谨慎行事,无论是实地看房,还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都要仔细查看房产位置、图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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