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8-01 阅读:15 评论:0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方负责,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已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方负责,当事人请求最后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双方通过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事故属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和商业保险的限度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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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组装好的机动车出售、转让,或者多次转让法律规定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组装好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生活中,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车辆出售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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