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电动车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时间:2024-08-01 阅读:10 评论:0 作者:admin

春天来了,玉兰花开,终于攒够了钱买辆新车,可以尽情欣赏沿途的美景了。为了实现梦想,我特意整理了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关于汽车、电动车你应该知道的事儿。

案例一

汽车自燃纠纷!经销商该赔偿吗?

案情摘要

周先生以贷款方式在A汽车销售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A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开具了购车发票。当月月底,周先生将车开到外地去办理上牌,途中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时,汽车发动机舱起火,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对起火原因进行了调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称事故原因为“起火位置在汽车发动机舱蓄电池处”,起火原因为“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随后,周先生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密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

法院调解

周先生两次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经法院调解,但未处理剩余7万余元贷款本息损失。第二次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周先生汽车损失7万余元,周先生将汽车退还给A汽车销售公司。截至目前,双方就购车事宜未发生其他纠纷,困扰周先生近三年的维权案也告一段落。

法官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由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缺陷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近年来,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相应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中,周先生购买的汽车因质量缺陷起火。纠纷产生后,周先生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方要求赔偿,于是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此,法官也提醒车主,如车辆起火,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通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鉴定书,依法索赔。若无法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应主动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2

我“感觉”我买了一辆有问题的二手车,但为什么我却输了官司?

案例回顾

2020年7月12日,李某以1.4万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一辆白色桑塔纳机动车,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王某还口头保证该车无事故、无重大修理。当天,李某及其家人在试驾后向王某支付了1.4万元购车款。付款后,王某将车辆及相关单据交给李某。2020年7月18日,李某发现车辆故障灯一直显示故障原因,到汽车修理站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前后氧传感器、三元催化器、安全气囊均存在问题,三元催化器有割焊痕迹,李某遂支付维修费用830元。 李某认为,王某隐瞒了涉案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曾进行过大修的事实,以欺诈的方式将涉案车辆出售给李某,致使李某误购该车辆。其要求过错方王某返还购车款、支付修理费、退一赔三,以及因修理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测费等全部费用。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其在网上委托的检测公司出具的《车辆报告》,报告显示涉案车辆车身为拼接车、事故车、篡改车、三方互换、水箱漏水等情况。但李某称,自己已与检测公司沟通,检测公司不同意出具加盖公章的鉴定报告,也无法提交检测公司相应的资质证明。 经法院解释后,李某也表示不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了购车款1.4万元,王某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交付李某。李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车辆报告》,但并未加盖二手车评估机构的公章,也未附有相应的评估人员的专业资质证明和签字。经法院说明风险后,李某明确表示不会向法院提交评估申请。因此,法院对李某提交的《车辆报告》的检测结果及李某主张的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的说法不予采纳。在涉案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王某曾告知李某其车辆发生过追尾事故。 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涉案车辆时,通过看车外观、试驾等方式选择了涉案车辆并支付了价款,且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买卖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李某关于解除与王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要求王某按照退一赔三法律文书的规定赔偿李某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汽车维修费用的请求,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汽车维修费用与王某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请求王某赔偿李某因修车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因李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的鉴定费、检测费等与王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断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第一,要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和诉讼能力。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判决作出前,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依法树立证据维权意识,在购买、使用相关产品时及时留存重要证据,明确卖方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否则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如确有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避免因解除权期限届满而导致解除权消灭。

二、严格检查车辆证件及重要部件。二手车价格相对实惠,但购买时一定要仔细鉴别,避免得不偿失。实践中,消费者与卖家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要求卖家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在付款前严格检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重点检查外观、内饰、发动机舱等重要部件,并进行路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陪同。

第三,要正确选择鉴定机构,避免损失扩大。消费者如果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协商、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涉及车辆质量鉴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自行鉴定时,应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法院一般难以采纳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费用需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录进行选择。

案例 3

将电动车改装成机动车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隐瞒事实应当赔偿

案情摘要

原告曹某在北京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他尚”牌电动车,专卖店登记:“车主姓曹,车辆品牌为他尚”,并向购买者提供了收据、他尚电动车合格证、产品说明书。2018年7月10日,贾某(曹某妻)驾驶电动车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翁庄镇军山别墅东门北侧由西向北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和贾荣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某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认定贾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认为,贾某驾驶的电动车为被告北京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超出国家标准,导致原告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同时也减少了原告所获得的赔偿,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和被告均认可的步进电动车合格证书及产品说明书,被告向原告曹某销售的步进电动车合格证书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步进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为整车重量≤40kg、最高时速≤20km。经鉴定,车祸发生时贾某所骑的步进两轮车为电动机驱动,整备质量大于40kg,无脚踏装置,车轮轮胎宽度大于54mm。 其技术参数超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和规范,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的技术参数和要求,且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曹某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法院依法判决车辆销售方承担曹某自担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意见

买卖合同协议车辆书怎么写_车辆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车辆买卖协议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鉴定书,贾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原因之一是,其所骑的“塔尚”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别。贾某驾驶该车辆的行为,被认为驾驶无证无照摩托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但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向原告曹某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与鉴定的实际技术参数不符,鉴定的相关技术参数超出了国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和规范,因此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 贾某对事故的责任与被告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尽到如实说明产品技术参数的义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贾某在骑车时死亡,构成交通违法,对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增加,故原告曹某因贾某死亡应得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前述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案例 4

购买汽车后以新增功能无法使用为由要求退款,可以支持吗?

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安装的蓝牙钥匙控制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起诉某4S店,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的案件。

刘某诉称,购买该车后,其在4S店安装了蓝牙钥匙控制功能,目的是希望能够不用车钥匙,而是直接通过手机蓝牙功能来控制车辆。但该功能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失效,刘某因该功能失效导致车辆多次无法启动,只能在现场等待救援,给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刘某多次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因此,刘某以所售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4S店回收车辆并退还全部购车费用。

4S店辩称其出售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蓝牙钥匙控制功能为刘先生购车后选配功能,并非原厂预装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尚不确定,可能与车辆环境干扰、手机软件兼容性差等因素有关。4S店已对刘先生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并补贴了维修费用,并愿意在约定的保修期内继续为其提供维修服务。蓝牙无法连接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回收车辆并退还车款。

本案审理期间,在法官的调解下,刘某不再坚持退车,并与4S店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及购车发票,要求销售者更换。本案中刘某主张安装的蓝牙模块经过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但该功能并非车辆出厂时内置功能,而是单独购买后添加的功能,可以说蓝牙模块是独立于车辆本身的,购买车辆后安装的功能无法使用并不代表车辆本身有问题,因此刘某要求4S店办理车辆退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文:徐峥峥、奚银禄、贾蓓蓓、曹建帅、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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