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讲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这篇文章我们将具体讲讲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所得税情况。
01
股息
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统一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持股期限
规定
1个月内(含1个月)
全面税务计算
1个月以上至1年(含)
暂时减税至 50%
超过 1 年
暂时免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的持有期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物业租赁收入
房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宅适用税率为10%。(这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另当别论)
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适用税率,每笔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1-20%)×适用税率。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增值税:个人出租住宅房产,税率为5%,按1.5%计算应纳税额(即÷1.05×0.015,不清楚的请私信卜淑云) ②.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③纳税人承担的修缮租赁财产的实际费用; (每次最高抵扣800元,超额部分可后续抵扣)
03
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收益
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购买、处分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扣除,成本也需分担。
举个例子:今年1月,布叔以1万元的拍卖价从云手里拿下了2万元的“打包债”,其中A欠云5000元,B欠云7000元,C欠云8000元。2月份,布叔又花费1000元税款,从C手里追回6000元。随后:
债权处理成本=10000×8000÷20000=4000元
本次追债应纳税额=(6000-4000-1000)×20%=200(元)
04
偶然收入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但个人购买彩票的奖金,不论奖金或实物,在1万元以下的,免税;超过1万元的,要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敬请期待下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