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将自己的房子卖给邵某,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房价5万元,所有交易费用由买方邵某承担,并在办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三天后,曲某收到邵某支付的房款,搬出房子,将房子交给邵某,邵某随即搬进房子居住。但目前双方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年后,曲某将邵某告上法庭,以被告邵某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返还给被告邵某;被告邵某以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原告已支付房款并居住满四年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损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该方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语言和效力等条款。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支付房价款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产权转移登记只是标志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不代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