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有车一族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时间:2024-07-13 阅读:19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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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作为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车主应停止使用,并主动向交管部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转售给他人,可能会受到处罚或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擅自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转卖给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报废汽车停在路边并被追尾,你也要承担责任

案件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卖报废车辆签协议怎么签_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怎么写

2015年初,刚考取驾驶证的张某打算通过为他人开车拉货赚钱,便低价向李某购买了一辆使用了几年的低速自卸货车。为图方便,两人干脆将车辆转让交付,始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到达强制报废年限后,张某嫌送检报废麻烦,便将车辆停放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七溪镇菱里村一路段上,之后再也没管过。

2018年1月,黄某驾驶电动车与低速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黄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害人黄某家属郑某将张某、原车主李某起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强制报废,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先生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李某其实在2015年就已将车辆转让给张某,车辆交付时未报废且已通过年检,成交价格也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该机动车负责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车主李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后提醒,无论何时交易二手车,都需要留意车辆强制报废年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果确认购买,新车主在车辆到达报废年限时,需要按照正规手续进行报废,严禁遗弃,否则报废车辆一旦引发事故,新车主将承担责任。

取消车辆并将其出售给他人以补偿事故

案件

一天傍晚,阿红驾驶一辆车灯、刹车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了行人阿原。阿原受伤住院十余天后死亡。事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认定阿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阿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红只赔偿了2500元医疗费,并未赔偿其他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原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阿红及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红的驾驶证已过期,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不是阿红,而是将车辆过户给阿红的胡某,该摩托车除车灯、刹车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资格被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一年前就将摩托车卖给了阿洪,此次事故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赔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胡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阿洪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两轮摩托车转让给阿洪;转让后,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卖主无关”。因车辆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转让,该车辆未办理过户、过户相关手续,过户后仍登记在胡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在事故中造成袁某某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二人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洪某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且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洪某某应承担袁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阿红赔偿阿原法定继承人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红已支付2500元,因此阿红实际应支付金额为25万余元。另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明知摩托车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转卖、转让,仍将车辆卖给阿红,导致车辆无法过户,作为登记车主,其有过错较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判令阿洪赔偿阿原家属25万余元,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其与阿洪之间的协议,向阿洪寻求赔偿。

车辆即将报废,应取消销售

案件

邓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一辆五菱轿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李某提供所有证件,协助邓某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签订合同后,邓某发现该车底盘有问题,便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并支付了1300元修理费。车辆修好后,邓某与李某的代理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由于该车已临近强制报废期,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

邓某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但李某对其要求避而不答,邓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并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1万元及修理费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易时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无法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买卖协议合法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对交易车辆所花费的相应修理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协议书》并终止履行;并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用1300元。

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你了解多少?

希望每一位车主都加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利益而罔顾法律,否则很可能最终得不偿失,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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