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可以要求过户么

时间:2024-07-13 阅读:157 评论:0 作者:admin

案例摘要:

被告人黄三X与原告黄小X系兄妹。2007年12月,两原告与被告人李某某口头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全南县新城区农村信用社别墅后安置小区X栋XXX室的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原告,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2007年12月5日,两原告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现金4万元。2008年6月2日,两原告又向两被告支付现金4.6万元。当时未开具收据。 2008年8月起,两原告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09年2月装修完毕。2009年春节前,两原告家人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

2008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证号:全南县房屋产权证城​​厢镇××号,房屋所有人:李某某,房屋位置:全南县新城区农村信用社别墅旁(安置小区),门牌号:210,建筑面积:121.39平方米,共用楼梯:9.71平方米,30号柴火棚面积: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8.1平方米]。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该房屋及另外三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75万元。其未偿还贷款,银行遂将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其将其中两处房屋拍卖偿还贷款,但尚欠贷款68121.39元。2019年1月10日,原告陈某某从银行取走2万元交给另一抵押人钟某某,钟某某收取68121.39元并支付给法院。银行后解除抵押,两原告拿回原房屋产权证。

2019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补充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本房产买卖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过户税费由乙方(即原告陈某某、黄小某)承担,甲方(即被告李某某、黄三某)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同日,被告出具了4万元、4.6万元的收据,记账日期分别为2007年12月5日、2008年6月2日。后两被告未按约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两原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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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将位于全南县新城区农村信用社别墅后面的X栋X单元XXX室房产及柴火棚(房产证号:全南县房产证城厢镇XX号)转让给原告。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某、黄三X应当自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黄小X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房屋权证号码为:全南县房屋权证城厢镇字××号,房屋所有人:李标生,房屋所在地:全南县新城区农村信用社别墅旁(安置小区),门牌号:210,建筑面积:121.39平方米,共用楼梯:9.71平方米,30号柴棚面积: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8.1平方米】;原告陈某某、黄小X应当承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涉及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所有税费。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李某某、黄三X承担。

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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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两被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交付房屋,两原告装修后入住,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两被告仍未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两被告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过户登记所涉及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两原告承担。

律师提示:

1.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导致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遇到困难,因为您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来证明您是该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如果您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您可能会失去房屋所有权或被要求缴纳额外的税费等。

2.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您在交房、装修、物业管理等方面遭受损失,因为您无法依靠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房,或交房不符合约定标准,或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您可能无法向卖方或物业公司索赔或解除合同。

3、如果您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因为无法依据合同解决纠纷。如果卖方或买方违约,或因房屋发生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您可能无法通过诉讼或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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