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租房!合肥全市大排查!大整治!

时间:2024-07-11 阅读:16 评论:0 作者:admin

调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业主出租的住房。

故障排除内容

(一)经营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机构和转租10套(间)以上住房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并实行经营主体实名认证登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和流动人口登记。

(二)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1.无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房屋为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的;

2、客厅(厅)作为卧室出租的,应具备采光、通风条件,且不应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保证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

3、单间出租给2人以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医疗保健、人均单间面积超过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

4.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租赁住房。

(三)安全隐患检查。

1、各房屋租赁企业、房产中介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安全规章制度是否悬挂在显眼的地方;

2.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委托、中介提供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业主自主出租的房屋,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分割、使用;

出租房屋信息免费发布_出租房屋信息_房屋出租

3.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委托、中介服务提供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其所在建筑公共部分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公共区域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场所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情况,且拒不改正的情况;

4、其他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核查承租人身份。

1.核查承租人身份,指导或督促租赁合同网上登记责任人及时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

2.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居住地派出所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或通过安徽省事务“户籍全程网上服务”中的“居住证申领(临时)”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图片网络_600359900

故障排除

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主要采取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督促当地街道(乡镇)进行检查整改和抽查整改。

(一)企业自检阶段(2024年7月20日前)。各住房租赁机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其持有、委托、经纪的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进行自检、自纠,建立自检台账,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报所在地街道(乡镇)形成《企业租赁房屋检查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汇总上报县(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基础共享信息。

出租房屋信息免费发布_房屋出租_出租房屋信息

(二)区级排查整改阶段(2024年7月21日-2024年9月20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街道(乡镇)按照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属地住房租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1.调查认定。当地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网格员、派出所民警、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对辖区内出租屋数量、状况、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台账,填写《出租屋调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认定。对经调查不符合出租屋安全标准,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出租屋问题台账》(附件4)。

2.限期整改。街道(乡镇)要依据《租赁房屋问题台账》,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5),要求当事人暂停违法租赁行为,自行纠正违法租赁现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要求租赁房屋经营者、出租人、承租人自觉依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完成整改的,应填写《违法违规租赁线索移交表》(附件6),移送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照片网络_501575762

3.信息通报。按照“有房找人、有人找房”的原则,当地街道每周将登记的出租房屋信息上报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检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当地派出所每周将登记的流动人口涉及的房屋情况上报街道,街道检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做到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双检查、双促进。对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的责任单位,将汇总上报上级住房和建设、公安部门。市房产、公安部门将加大全市信息协同力度,推动责任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为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的运行氛围。

4.联防联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违法违规出租房屋线索移交表》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问题线索实行联防联控管理,确保问题线索移交“一网打尽”。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整改的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要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并填写《违法违规出租房屋查处治理记录表》(附件7)。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9月21日-2024年9月30日)。各县(市)区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业主整改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或随机抽查,确保整改成效;对不认真履行整改责任的,市房产、消防、公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理。 各地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形成全社会“抵制群租、守法居住”的意识,出租人自觉依法出租房屋,物业公司日常巡查管控,街道(乡镇)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群租行为有效及时整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合肥本地宝微信服务专栏

为了给您带来更好的体验,本地宝特别推出【微信服务】专栏,解决您日常生活中的服务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扫描下方二维码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7/922/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