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与实物严重不符能要求卖家退一赔三吗?

时间:2024-07-09 阅读:157 评论:0 作者:admin

二手交易日益流行,但也容易受骗,尤其当收到的物品与卖家描述不符时,往往无法像普通交易那样高效地申请退换货,不少诉讼纠纷由此引发。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闲置物品买卖纠纷案二审。小陈在二手平台购买了一台相机,但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明显不符。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双方退货退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但对于小陈要求卖家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去年,小陈通过二手平台购买了小吴销售的一台相机。在产品页面及网络交流中,小吴称该相机几乎全新,功能完好,无维修记录。但小陈收到产品后发现相机碰伤较多,镜头较脏,与小吴此前的说法不符。小陈要求退货退款,但双方未能就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达成一致。小陈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吴诱导消费、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诈骗消费者,要求小吴退还购买款项3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对此,小吴称,其所售卖的是个人二手物品,并非商家。小陈称,小吴自2021年起就在二手平台上售卖商品,并非独自销售涉案相机,因此小吴可以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审理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小陈从小吴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小吴应当向小陈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本案中,小陈提供了多张商品照片,证明涉案商品存在瑕疵,其退货退款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运费损失应当由小吴承担。同时,根据小吴的交易记录,虽然其陆续售出商品,但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闲置个人物品,难以认定小吴专门从事低买高卖并从此项业务中牟利。因此,小陈主张小吴是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退一赔三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小吴在二手平台交易的商品以机动车类为主,考虑到小吴的就业状况及交易频率,难以证明小吴具有明显的持续售卖商品牟利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小陈要求小吴赔偿三倍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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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声明】

在二手平台上购买到假冒、缺陷、与描述不符的商品,能否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能否认定销售者是“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销售商品的一方是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行为,购买者才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目前,很多二手交易平台既有二手闲置物品的卖家,也有法律意义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在二手交易平台购物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卖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判断卖家是否为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出售商品的经营者,并据此判断卖家是否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或仅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

文/刘金宁、郑兵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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