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生前将房屋一半产权以15万出售给女友,母亲起诉返还,判了

时间:2024-07-08 阅读:162 评论:0 作者:admin

儿子去世前将房子卖给了女友,母亲能起诉拿回房产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饶某与女友张某交往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饶某将其名下房屋50%的产权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饶某死亡后,其母黄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认为15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显失公平,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50%的房屋产权。

张某辩称,其与饶某长期共同生活,15万元的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且该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因此张某不应退还。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饶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以“显失公平”为由被认定为无效。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显失公平”仅是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的理由,并非合同无效的理由。因此,黄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显失公平”的时间点应为“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为判断的对象。

本案中,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同,张某与饶某已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有共同生活的打算,这是饶某将其所持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张某的前提。而且,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房屋售价是否合理应当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也有权选择以何种价格出售房屋,因此,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价的确定是其对其自有财产自由处分的结果。

同时,自2017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起至本案诉讼发生前,几年来饶某未对房价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张某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黄某要求张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黄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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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声明:

房屋买卖属于商品交易,二手房交易中卖家在卖出房屋后反悔,以成交价格过低为由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房屋实际所有人去世后,其母亲以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认为成交价格过低、不公平,合同无效,意图通过诉讼收回房屋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明确规定,“显失公平”是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的理由,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原告的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坚定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不能因为个人原因随意解除合同,从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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