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信说法|浅析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4-07-08 阅读:154 评论:0 作者:admin

近年来,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社区迅速扩大。庞大的游戏用户基数为游戏市场带来了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刺激了游戏市场不可估量的消费潜力,逐渐衍生出游戏直播打赏、游戏装备购买等诸多付费服务。越来越多的优质端游开始采用终身买断、道具收费,或者二者兼有的盈利模式,游戏玩家的成本逐渐上升。此时,对于想要“入手游戏”但又不具备消费能力和决定性购买力的游戏玩家来说,租用现成的账号体验游戏或道具,再选择购买成为了他们的首选。正是这些游戏玩家的大量需求,导致市场上逐渐形成了“先租后买”形式的体验式游戏消费模式。

但在早期简单粗暴的游戏账号租赁交易中,由于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大多由双方在电商平台或线下自发进行,缺乏技术支持,因此存在游戏账号承租方使用外挂,导致游戏账号被封禁、恶意挂机、故意杀人等一系列问题,给游戏账号拥有者造成损失,加大游戏账号被盗风险,影响游戏体验和游戏秩序,游戏账号租赁市场规范化的需求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各大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如“交易猫”、“租号玩法”、网易游戏旗下“宝藏阁”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早期的乱象,规范了网络游戏账号租赁市场。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账号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统一的判断。鉴于此,本文结合相关法规、相关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对涉及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主要争议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起到表率作用,让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之争有朝一日得以平息。

网络游戏账号的性质

网络游戏账号的性质,即网络游戏账号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其内涵并未明确。

在(2020)苏0106民初10528号、(2019)渝10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财产,其价值可以用现有的衡量标准来衡量。在(2017)宁04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中的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角色以及各类游戏装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不动产,具有客观无形性、可处置性、可交易性等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一切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及装备、注册域名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币、游戏角色等。

以上观点均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非物质性和价值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物品,现实中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物理存在形式,而是一种由数据构成、存储在各类网络设备中、附着于一定载体的数字化、非物质性的财产形态,具有价值性,且具有可支配性。对于网络游戏账号而言,首先,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注册并输入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就像是服务器端的一个文件夹,存放着游戏玩家在参与网络游戏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和资源,该文件夹应该可以作为独立的个体被移动、复制、压缩等。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是游戏玩家登录网络游戏的身份凭证,它们是一一对应的,就像保险柜一样,只有匹配的钥匙才能打开,游戏玩家只有在用对应且唯一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登录网络游戏后,才能实现对存储在文件夹中的数据信息和资源的占有。 换言之,特定的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决定了该网络游戏账号的一次性、专属性;另外,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作为游戏玩家的身份凭证,本身就体现了网络游戏账号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个性化特征。

此外,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在建立游戏账号后,通过游戏账号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游戏,通过升级付出个人劳动,通过购买游戏点数付出真实财产,通过买卖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并与其他游戏玩家结成“盟友”、“配偶”、“师徒”等虚拟默契或亲密关系,参与和组建各种公会和联盟,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获得归属感、认同感、成就感和荣誉感。玩家从游戏行为、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得失、游戏社交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享受,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经过上述过程,在玩家投入了大量金钱、时间、精力和情感后,网络游戏账号中存储了虚拟角色、装备、游戏币、等级等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也存储了玩家的游戏社交和对游戏、游戏社交的感受。 因此,网络游戏账号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具备财产属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账号同样由数据构成,存储并依附于服务器等载体,具有明显的可支配性、财产价值等属性,其本身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账号所有权问题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财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的意见认为,网络游戏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法律应当对此类利益予以保护。 在王益辉、金科、唐明侵占罪案(刑审指461号)中,“网络虚拟财产”泛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账号中积累的“装备”、“货币”、“宠物”等“财产”,已经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可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已得到法学界和审判实践的基本认可和保护。但网络游戏账号究竟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是网络游戏玩家,在法律层面上仍是空白,存在不少争议。

现实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往往在游戏用户协议中约定,游戏账号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按照协议授权游戏玩家登录、使用游戏及相关服务的身份标识,其所有权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仅按照相关协议及专项规则享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游戏玩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给予他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播、代玩、训练等商业性使用。因此,网络游戏运营商往往认为游戏玩家擅自出租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违反了用户协议,也可能将矛头指向网络游戏账号出租交易平台,认为网络游戏账号出租交易平台诱导游戏玩家违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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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建立游戏账号需要由游戏玩家主动发起,游戏账号建立后,网络游戏运营商仅提供网络游戏平台,将网络游戏玩家建立的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角色、装备、道具等以数据形式存储在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器等载体中,负责相关数据的保存和管理,并定期对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维护和更新,提供付费内容,从而吸引游戏玩家付费并换取网络游戏玩家支付的货币对价(如网络游戏玩家为付费内容充值的优惠券对应的金额),并不参与网络游戏账号的价值投入。如前所述,由于游戏玩家投入了金钱、时间、精力、情感等,网络游戏账号具有独立的经济和精神价值及财产属性,随着大多数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越来越丰富,其在网络游戏账号上投入的金钱也会越来越多,有的玩家甚至投入了数十万、数百万元。 这些投资会逐渐提升游戏账号的价值,而由此产生的游戏账号价值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比如限制游戏玩家买卖虚拟财产,会导致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违背了公平原则。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符合一般价值规律。根据这一原则,游戏玩家对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该是更为恰当的。

目前,一些司法判例也肯定了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账号的处分权,并享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2020)鄂1125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签署《OPP0游戏账号买卖合同》,被告将游戏账号交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米娅信息公司获得所购游戏账号,依法属于原告公司合法财产”; 在(2020)浙0206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小奇公司与被告黄心志签署了编号为920779的《1777手游交易平台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入梦幻西游手游账号xxx@163.com,被告同时将该账号出售,并将该账号所在平台的全部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账号售价为4.7万元”且“原告小奇公司与被告黄心志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此外,《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继承物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或者由于其性质不能继承的,不得继承。”《民法典》对可继承的遗产范围采取了概括性规定,继承范围不再局限于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继承,可以继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继承需要。互联网财产、虚拟货币等均被纳入其中。因此,合法拥有的虚拟游戏币、游戏账号、游戏皮肤等互联网财产和虚拟货币都可以合法继承,肯定了游戏玩家以继承的方式处分网络游戏账号的权利。

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游戏账号归厂商所有”约定的效力及对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约束力

毫无疑问,网络游戏运营商制定的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是一项格式条款。在游戏玩家注册账号时,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游戏玩家签订网络游戏用户协议。实践中,首先,游戏玩家基本不会刻意点击用户协议浏览相关内容;其次,即使浏览,也无法与原告就协议内容进行有效协商,无法删除、修改协议内容;而游戏玩家若想玩网络游戏,就必须同意网络游戏运营商制定的网络游戏用户协议。可见,签订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的过程并非自由。 网络游戏运营商往往利用其主导地位,在网络游戏玩家协议中约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享有游戏账号的所有权,而游戏玩家仅享有使用权,禁止游戏玩家转让、租用、借用等。更有甚者,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巨头更是通过格式条款强行规定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其所有,以至于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商纷纷效仿,使得这种约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使得网络游戏玩家只剩下玩网络游戏和不玩网络游戏两种选择。对于因投入了金钱、时间、精力、情感等而具有价值的网络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尤其是处置和收益权,游戏玩家没有任何商量或拒绝的余地。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关于网络游戏账号所有权的规定,涉嫌不合理地排除游戏玩家的主要权利,即不合理地排除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账号所有权主张和享有的权利,造成不公正,损害了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然而,实践中,尽管游戏玩家基于条款本身的设定,倾向于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上述条款无效,但法官在诉讼中出于保护商业模式的目的,可能会判定该条款有效。但无论上述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是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的,对签订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网络游戏租借交易平台并非上述用户协议的签订方,上述用户协议只应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第三方,对网络游戏租借交易平台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网络游戏租借交易平台也没有义务了解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都不应增加网络游戏租借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网络游戏租借交易平台也不受禁止转让、出租、借用游戏账号的规定约束。

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

本文所称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其经营模式主要是为网络游戏账号租赁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使双方能够自主开展交易活动,其本身不参与交易过程,属于中介服务提供者。

近年来,“租赁”和“共享”文化盛行,从早期的书籍、碟片租赁,到现在的衣服、包包、房屋、车辆等财物的租赁或共享,租赁财物的行为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并主导了新生代的消费观念。由于实物租赁的商业模式以及实物权属的确认均受到相关法规的规范,因此为上述实物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的合法性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认定为具有普遍合法性。

虽然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都是财产权,但对于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性,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账号权属问题与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规范可以说处于法律真空之中,而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又与网络游戏账号权属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密不可分,因此,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存在是否合法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明知行业通用的处理规则和禁止游戏玩家交易游戏账号的商业模式,却依然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转让、出借网络游戏账号,恶意破坏、干扰网络游戏账号正常的商业模式和运营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危害游戏安全和游戏体验,并非正当的商业模式,甚至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是否出现,网络游戏账号租赁早已在第三方平台或线下存在。如前文所述,早期简单粗暴的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游戏账号租赁的需求并未停止。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往往具备一定的安全机制,规范和保障用户账号安全。它们的出现不仅没有进一步加深账号租赁乱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早期乱象,规范了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市场。

此外,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网络游戏账号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盈利。具体来说,对于账号拥有者和租户来说,账号拥有者出租游戏账号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游戏账号并赚取收益,避免游戏账号被废弃、闲置而造成的浪费;租户出租游戏账号的初衷是为了体验,比如体验限量游戏人物皮肤的手感和效果,体验绝版游戏人物皮肤等。通过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账号拥有者可以将自己在游戏中的时间、精力、支出转化为现实收入,因此会更有动力投入到网络游戏中;租户不需要自己升级,却可以体验到更多的游戏人物、更漂亮的皮肤、更优秀的装备。这种“试玩”模式让很多租户找到了精神上的满足。通过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体验游戏后,他们可能会成为新一批玩家,为网络游戏带来新的流量,新玩家与账号拥有者之间也可能会发生转化,不断增加网络游戏流量。 此外,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平台化运营,可以让游戏玩家更方便体验到更多优质游戏内容,也让游戏玩家更容易为优质内容付费,由按时玩家转变为付费玩家,增强了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的粘性。另外,网络游戏账号因玩家转服或其他原因被废弃或闲置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网络游戏账号不能自由流通,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游戏厂商的处理成本,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可以改善这一现状,让网络游戏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有其合法性。虽然目前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对于网络游戏账号归属的认定存在矛盾,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用良法善治,确保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任何新生事物都会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包括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的新生事物——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这种商业模式不应该被简单否定,而应该依法给予发展的机会。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账号归属的认定,但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应该能够共同发展、相互促进,为游戏玩家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 也希望立法、司法机关结合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趋势特点,对网络游戏账号的性质、归属问题不断探索,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引导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共同探索实现二者利益相对平衡的边界,共生发展,继续为中国游戏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另外,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引导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平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作者

李伟斌

高级合伙人

jordan.li@zhuoxinlaw.com

张嘉敏

律师

jm.zhang@zhuox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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