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那些老百姓打官司告赢省政府的案例,民告官也不是赢不了!

时间:2024-07-05 阅读:19 评论:0 作者:admin

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遍布全国,其中不少案件在一些省市具有代表性。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个老百姓起诉省级政府胜诉的案例。

很多被拆迁人遇到不公平拆迁、不合理补偿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上访、上诉,而不是起诉,毕竟大多数人都没有上过法庭,尤其是起诉政府部门,被拆迁人更是不愿意。但随着近年来司法环境逐渐改善,法治国家建设深入人心,起诉政府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胜诉也是常态。接下来,我分享几个典型案例,供面临拆迁的人们参考。

案例一:山东省征地部门未履行征地公示告知义务,省政府批复被认定违法

复议申请人

Dong x 和其他 8 人

律师

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凯

纪政,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董某等8人为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的房屋。2021年3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申请人一直认为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但从未见过省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出具文件。为了解涉案土地情况,申请人委托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冯凯、纪政两位律师介入调查。

董某等人在万典律师协助下向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6月30日,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下达《政府信息公开部分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土地被征用,并附鲁政图字[2011]1186号复函。万典律师收到信息公开复函后认为,该复函明显违法。

随后,董某等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认为:

关于征地程序合法性问题,枣庄市自然资源部门虽然提供了《拟征地公告》和《XX等4个村(社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本,但并未提供相关张贴照片,仅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无法证明该部门履行了征地公示和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参加听证会的职责,不符合《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省政府颁发的《关于枣庄市市中区2011年第一批建设用地批准的批复》(鲁政图字[2011]1186号)违法。

案例二:河南省再审、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最终被撤销

原告

谢谢

律师

刘蕾,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原告谢某某是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居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13年10月起,源汇区人民政府在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并告知原告其为该区域被征收人之一。因原告谢某某认为源汇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委托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介入本案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批复获悉,2013年1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土地征收工作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征收原告的土地。

原告对《答复》不服,于2015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答复》于2013年11月12日下达,同年12月26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下达《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公告了《答复》的主要内容,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内张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谢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谢某某在万点律师的帮助下,于2016年4月2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申请的是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被驳回后,谢某某继续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万典律师认为,虽然《答复》是行政机关终局性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复议机关不对《答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在程序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则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仅仅是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与作为复议申请标的的土地征收决定无关,并非法律规定的终局性决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豫政驳[2016]XX号)予以撤销;

二、判令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谢某某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三:江苏征收基本农田未报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批复被认定违法

申请人

王xx、高xx等29人

律师

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

答辩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

王xx、高xx等29人是江苏省沛县安国镇王塘村村民,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王塘二期搬迁工程,沛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

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邮寄《土地征收通知书》(沛征地字[2016]106号),告知张庄村拟征收土地及享有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了征地现状调查结果。

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上报建设用地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王塘村二期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同意上述土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

王某某等29名申请人认为本次征地存在违法行为,共同委托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进行联合维权。经律师介入,收集证据,调查案件,发现本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基本农田需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的批准超越了其权限,因此本案征地批准应予撤销。

万点律师在理清案件思路后,协助申请人就苏政地[2017]29号复函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本案征地原涉及的基本农田在征地批准前已被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核销为由,作出[2017]苏行复1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苏政地[2017]29号关于征收张庄村13.2156公顷集体土地的复函决定。

随后,王xx等村民委托万殿律师继续提起法律诉讼,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定认为:

一、关于基本农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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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业用地、土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有关部门经核实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报请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基本农田征收依法须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规避了基本农田征收,该用地依法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应当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涉案土地为采煤塌陷村搬迁项目用地,且已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定如下:

1、确认苏政地[2017]29号关于征收张庄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2.撤销(2017)苏航复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案例四:湖北​​信息公开获准,复审及诉讼终获胜诉

原告

杨xx

律师

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凯

被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原告杨xx是湖北省老河口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是从镇政府购买的,早在1998年就建起了一座用于面条加工销售的大楼。因老河口市光华大道北延工程将原告的土地和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杨xx对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不熟悉,故委托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协助办理本案。

为了解其房屋所在土地的相关情况,李某某委托律师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EMS快递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图及征地红线图。

2018年12月24日,原告收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复函》鄂自然资源厅(2018)62号,答复内容如下:原告位于“老河口市光华大道北延伸项目”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准文件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老河口市2016年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批复》(鄂政土批[2017]377号)。

原告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原告李某某的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原告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未能明确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委托万点律师事务所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2019年1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本案是当事人对《若干解释》施行前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当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选择,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同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若干解释》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否于2018年2月8日届满。

截至2018年2月8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剩余起诉期限超过《若干解释》规定的一年的,以一年为限;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以剩余起诉期限为限。本案被告省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批复,第三人老河口市政府在依据该批复作出的土地征收通知中,未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若干解释》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同时,起诉期限跨越2018年2月8日,《若干解释》施行后的起诉期限应为法定的一年。 因此,原告的涉案审批审查时效应于2019年2月7日截止,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被告省政府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鄂政复决第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2、判令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原告杨xx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承担。

案例五:浙江省政府缺席审理,“审理意见”和“复议决定”均被认定违法

原告

卢、谢等

代理人

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洲

被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的卢某、谢某起诉浙江省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他们对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核准意见》[2013]浙土政字第XXX号不服。浙江省政府认为其作出的核准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浙政复[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核准意见。卢某等三人不服,委托万点律师事务所王伟洲律师维护自身权益。经律师代理,卢某等三人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场农民诉浙江省政府的案子就此拉开帷幕。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此案。经合法传唤,原告、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15年10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地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原定上午9点开庭,法官和原告都已到庭,但被告还没到,原告和法官十分焦急,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再次来电催促,省政府告知,由于路上堵车,被告不能按时到庭,何时能到也难以确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省政府已依法得到法院传唤,有充分时间准备出庭,但原告无故拒不到庭,并请求缺席审判,该请求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辩称,被告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理由是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出示、质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需要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根据。但是,在法庭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除外。”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根据。

并裁定:

1、确认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核准意见书》[2013]XXXX号违法。

2、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政复(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案件办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承担。

案例六:内蒙古征地社保未落实到位,省级政府审批被认定违法

申请人:冯先生等89人

委托代理人:王伟洲、陈海峰,北京市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复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冯先生等89人是内蒙古赤峰市居民,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拟申请征收冯先生等村68.8452公顷集体土地作为2010年城市规划第六批建设用地。

2010年8月6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向上级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实施城市规划。征地申请材料中明确拟征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未编制土地供应计划。2010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六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实施的批复》(内蒙古土地发【2010】439号,以下简称内蒙古土地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上述土地申请。批复中未列明具体建设项目,冯某等89人的承包地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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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等人对(2010)内政土发439号答复不服,向北京万点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万点律师事务所王伟洲、陈海峰律师介入该案后,首先对被征收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查明如下事实:

1、在征地报批前,冯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在村委会上盖章“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对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但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并未得到被征地农户的确认。

2.同月20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向该村委会送达《听证告知书》(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听证告知书[2010]49号),告知拟征收68.8452公顷土地和听证权利,但未说明征收土地类型。

3、根据2014年5月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赤峰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政字[2014]6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享受相应保险待遇”,89名申请人全部符合申领被征地农民社保的条件,其中40人已申领被征地农民社保,另49人尚未申领。

4、征收土地将用于和美产业园总部经济区等项目,目前已开工建设。

王维洲律师与陈海峰律师在了解基本事实后,讨论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审批权限和土地类型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本案中,被告确定了68.8452公顷涉及的耕地作为建筑土地,并通过土地交换而无需通过批准程序来转换农业土地。

II。

国务院对加深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州议会[2004]第28号)规定:“在收购土地之前,根据法律提交批准,目的,位置,薪酬,薪酬标准和拟议的土地征用的重新设置的土地被批准的土地是由土地批准的;获得的;如果确实有必要,土地和资源部应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听证会。”

在这种情况下,在提交土地获取批准之前,相关部门向Cangjiao乡村委员会发表了“土地获取通知”和“听证通知”,告知他们拟议的土地获取的相关事项,并提供了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没有确定批准范围的批准范围的范围。要确认土地,但是确认拟议土地获取的当前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且未符合上述规定的土地的农民没有确认对拟议土地获取的当前地位调查的结果。

之后,Feng先生和其他89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重新审议,要求撤销Nei Zheng Tu Fa [2010] No.439。

随后,申请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重新考虑法第14条,要求将Nei Zheng tu Fa [2010] Nei Zheng Interried Neii Z的Nei Zheng ZH统治自治区域。

土地和资源部的第439号答复批准了超过35公顷的耕地,但未能通过法律遵守法律的通知和确认程序,在批准中批准中国,批准了第28章的批准。根据法律,应将土地和资源撤销或确认为非法。

1.确认申请人提出的Nei Zheng Tu Fa [2010] 439的答复是非法的。

2.废除行政重新考虑决策Nei Zheng fu jue Zi [2015] 26。

案例7:广东的非本地居民建造的一个繁殖农场仍然对土地收购有既得利益,而省政府重新考虑办公室自愿撤回“决定不接受行政重新审议申请的决定”

原告

张X二人

律师

北京Wandian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芬(Chen Haifeng)

被告

广东省政府

张X的两个原告是广东省XX村庄的村民,并在邻近村庄的所有村民的同意下,原告与邻近的村庄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合同,并租用了邻近村庄的集体土地来建设一个繁殖农场。

2019年7月11日,当地人政府发出了土地收购通知,因为广东省政府发布了“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供XX City Road的I北环(North Ring of)汇票,以供XX City Road的北环IS explife dandiff,繁殖农场将包括在征用范围中。

原告委托北京Wandian律师事务所委托陈·海芬(Chen Haifeng)帮助捍卫自己的权利。

2019年9月3日,原告对广东省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不满意,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重新审议的申请。

2019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拒绝了原告的重新申请,理由是张X和张X不是村庄集体的成员,对土地使用批准没有法律利益,并发布了“不接受行政重新考虑申请的决定”(Quangdong省政府政府回复[2012)

张X和他的伴侣不满意,并认为他们的繁殖农场在被没收的范围内,他们对土地使用批准有直接的兴趣。

2019年11月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了一个合作小组,以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有权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件的所有权。

该案件涉及的集体被告被告人批准直接影响原告和邻近村庄的合同。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在征用土地时,应根据被征用的土地的原始使用来给予赔偿。

《财产法》清楚地规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由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其他房地产以及其他房地产,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当局和程序被征用,当时是律法,在收会土地上,薪酬和年轻人的薪水,薪酬为薪水,付费,薪酬均等。为了确保他们的生计和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审判开始后不久,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行政审查验收通知”,自愿撤回了“不接受行政审查申请的决定”,并接受了张X和其他人提交的行政审查申请。

随后,在2020年5月13日,Zhang X和其他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间法院申请了该诉讼。

原告张X和张X被允许撤回诉讼。

Wandian律师提示:

上述案件是关于瓦尔迪安(Wandian)的专业拆除律师代表的普通百姓,他们赢得了针对省级政府的诉讼,包括山东省,河南省,河内省,吉安吉省,贾安吉省,贾安吉省,贾安奇省,广东省,内在蒙古和其他地方的范围,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范围。 。

过去的亮点

Wandian简介

北京Wandian律师事务所是一支专门研究土地拆除和搬迁领域的团队。成功解决了各方的薪酬问题。

商业范围:众议院拆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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