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VS潞安集团:一场47亿元的煤矿转让撕扯大战

时间:2024-07-04 阅读:21 评论:0 作者:admin

一笔价值47亿元的煤矿转让,原本应该在2015年底完成,如今却因一场持续三年多的探矿权纠纷而陷入停滞。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大国有煤炭企业之间争执不断,多次对簿公堂。什么样的纠纷让双方的合作陷入停滞?两大国有煤炭企业纠纷的焦点在哪里?此次事件又能给行业带来哪些教训?本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文|本报记者 朱艳)

近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火股份”)的一则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再次将其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潞安集团”)的采矿权纠纷推到风口浪尖。

“目前,本案审理已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近33个月,尽管多方努力,但至今仍未结案。”神火股份在公告中表示,除诉诸法律外,还通过上市公司协会等多个渠道反映,“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推动仲裁事项尽快依法结案。”据记者了解,由于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形极为典型,本案纠纷的解决也能为煤炭资源流转中的共性问题提供不少借鉴,因而引起行业高度关注。

交易生变,两大国企陷入旷日持久的“仲裁战”

双方交易及纠纷的标的为位于山西省左权县的高家庄煤矿,该探矿权涉及勘查面积109.1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0.6293亿吨,根据北京中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6月出具的《评估报告》,其探矿权评估价值为48485.801万元。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公司与潞安集团于2012年6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签署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就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本次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为依据,并考虑到高速公路对部分煤炭资源的覆盖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总价格为46.9966亿元。”神火股份称。

根据协议,潞安集团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八期支付转让价款,并负责办理转让所需的山西省相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手续,协助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等事宜。神火股份主要负责原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及变更登记等事宜。

原本“双方同意”的交易为何突然变卦?据了解,潞安集团在支付前两笔共计17.4亿元的转让款后,并未继续支付后续款项。由于协商不成,神火股份于2015年2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者于2015年2月12日决定受理此案。“目前为止,我们只收到了两笔款项,如果按照剩余金额加上滞纳金来算,潞安的债务已经接近100亿元。”记者致电神火股份董事会秘书进行核实时,对方如此回复。

而此时,潞安集团也迅速作出回应,2015年3月16日,即神火公司提交仲裁申请一个月后,潞安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通知书》,该法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潞安集团以《转让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据记者不完全分析,在双方数十次交锋之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裁决:六安公司须向神火公司支付剩余转让价款24.21亿元及滞纳金10.95亿元。

争议的焦点是探矿权价款是否应当返还。

虽然已经作出裁决,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仍未结束此案。

仲裁裁决公布的同月,潞安集团随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于2016年5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到现在,庭审还没最后结果,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过,目前也没有其他好的解决方案。”神火股份董秘办上述人士证实,争议焦点是探矿权资源价款的补交问题。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探矿权的条件之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永高向记者解释道。

《评估报告》显示,2007年3月,神火股份与原权利人一一九勘探队签订了转让合同,探矿权总价款经国土资源部核定为51568.53万元;2008年2月,神火股份向山西省财政厅全额缴纳探矿权价款,并于同年12月依法取得探矿权,由原国土资源部变更为新的探矿权人;2010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保留采矿权,有效期至2012年9月28日。对此,神火股份认为自己不存在“欠款”问题,相反,由于潞安未尽到主体责任,导致转让事宜迟迟未取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核意见。 “另外,如果真的欠款,到现在也没收到明确数额,到底欠了什么?应该还多少钱?”神火股份董秘办一位人士说。

对此,潞安股份不以为然。记者查阅公开资料获悉,自2013年1月15日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其官网发布《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预留)出让公告》以来,相关审批手续一直没有任何进展。据潞安股份官方回应,未收到审核意见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相关政策将探矿权资源价款全部处置,其支付第三笔价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已完成剩余资源价款的处置。

“签订协议后,我们发现神火已经欠了部分价款,他们就立刻不付了,我们觉得很委屈。”潞安集团一位内部人士说。当记者想进行进一步采访时,潞安表示:“我们相信司法部门会公正,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解释。为了不给司法部门增加舆论压力,我们尽量在那之前保持沉默。”

为了避免纠纷,转让合同应尽可能全面

对于此次争议,一位熟悉案情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重新评估认为,高家庄煤矿的334资源量(即预测资源量)应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这部分作为可利用资源,也应该收取探矿权价款。“争议主要就在于这部分价格,据我了解,原国土资源部也多次试图协调,但两家国企僵持不下,争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那么,备受争议的“探矿权价款”是如何确定的?判定是否拖欠的依据又是什么?

吴永高说,我国自2006年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改革以来,煤炭资源作为改革试点,政策明确规定探矿权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探矿权,都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支付探矿权价款。

虽然案件尚未判决,但从行业角度看,吴永高认为,如果在探矿权转让时已经支付过探矿权价款,则无需再次支付。“假设在已经取得的探矿权基础上,后期进行进一步勘探工作,发现新的储量,这部分也应该在探矿权转矿业权阶段就收取矿业权价款,不再收取探矿权价款。如果探矿权确实欠款或者需要补交探矿权价款,建议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支付探矿权价款。”

该人士还指出,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签订协议时,其实隐患已埋下,“回头想想,很多情况事先并没有约定好,发生纠纷时也没有依据。为了避免纠纷,转让合同应该尽可能全面。”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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