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买卖京牌小客车指标,法院:合同无效,返还车辆和钱款

时间:2024-07-31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北京市私人小汽车数量管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出借或者借用京牌私人小汽车配额。

5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以“转让、质押”等形式变相买卖京牌小客车配额案件,案中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关车辆及款项被要求返还。

据了解,2019年2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该公司质押的一辆京牌附随债权轿车转让(质押)给陈某使用,陈某向该公司支付18.5万元。后车主强行将涉案车辆开走,陈某将该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并返还全部车款及占用资金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车辆转让及抵押协议》,但在双方不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或质押、抵押关系之前,协议中并不附有实质内容,且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某公司)告知乙方(陈某)该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转让,可能存在纠纷等风险,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对该车辆不做任何质量担保,乙方对购买将进行现场评估、认可,交易完成后双方不得有异议”。 上述表述足以说明,该协议实质上为车辆买卖合同,且涉及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交易,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的公共秩序,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须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转让协议》无效,涉案款项18.5万元应当返还陈某,但因陈某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亦有过错,且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已有一段时间,故要求返还占用资金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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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北京市私人小汽车数量管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买卖、变相购买、租赁、出借或者借用京牌私人小汽车配额。

公民若想通过“转让质押”、“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取北京市小客车配额,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额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不仅相关法律行为会被法院认定无效,而且由于其本身也是过错方之一,还会面临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对于类似上述公司这种从事京牌乘用车变相交易的主体,一方面因法律行为无效需要返还合同款,另一方面还会面临相关民事权利的追偿纠纷。

对于小客车配额拥有者,若其想通过“转让质押”“租赁”“出借”等方式将京牌小客车配额交易牟利,经相关部门查处后,将面临其名下小客车配额被配额管理机构宣布作废、相关机动车被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配额资格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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