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放送!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可与不可,都在这里了!

时间:2024-07-31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想必让很多纳税人都感到困惑,什么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有哪些?什么不能抵扣?别着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精心整理总结了进项税抵扣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税务事宜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税抵扣办法,即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支付或承担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相当于只对应税行为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得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的,其当期销项税额减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额。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2016年6月10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元,则100万元为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

答:下列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可以抵扣注明的增值税额;没有取得全部的,可以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与抵扣办法》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在当月认证或核对,认证一致或核对无误后,应在下个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先比对后抵扣”,如审核比对结果一致,应在审核比对一致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须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须进行审核比对,超过期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6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上对该发票进行核对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关联账户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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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0000

贷记:银行存款 1060000

扣除方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法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网上扫描认证和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三种方式抵扣。参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无需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但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并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抵扣方法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付税单先通过海关付税单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处理平台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一致后,增值税额才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3.农产品抵扣方式有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全部或者部分农产品购进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与抵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建筑业中的园林绿化业等建筑服务业可以采购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四)什么是完税证明扣除方法?

答:纳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申报扣除。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取得专用发票并不代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下列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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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此,单位为职工支付的餐饮费用、差旅费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认证月份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下列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的物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物品。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门用于上述物品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招待费支出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开具的餐饮、差旅等业务招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月份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

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此,本单位为职工福利购建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认证月份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除外)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以下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既用于员工福利,又用于企业经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扣除。

4、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根据财税函〔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毁的外购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毁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毁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所耗用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5)非正常损毁的房地产项目所耗用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因此,当企业将“未加工财产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扣除,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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