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关于开展出租房屋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4-07-29 阅读:129 评论:0 作者:admin

关于开展租赁住房专项整治

注意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掌握人流情况,整治治安混乱现象,挤压和杜绝违法犯罪空间,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1.出租住房,是指公民以营利为目的,私人出租供他人居住或者使用的住房,但不包括旅馆业。

2. 房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及时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地、职业或者主要收入来源、服务地点等基本信息,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可疑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或者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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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住户安全。

(六)房屋租赁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将租赁房屋转租、借给他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租赁房屋存在不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集体、单位租赁住房,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出租人违反本须知第二条规定,或者承租人违反本须知第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严禁为他人提供出租房屋,用于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跑、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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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即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已出租房产但尚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应当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出租房产,派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录信息:

1、出租人(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平面图复印件(标明所要出租的房屋);

3.承租人及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文水县公安局

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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