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及要点

时间:2024-07-29 阅读:9 评论:0 作者:admin

一、法律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相关情况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企业所形成的权益转让

(注:国有控股企业分类

1.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国有企业(公司)以及上述机关、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国有企业;

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或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共拥有50%以上产权(股权),并且其中一个单位或企业为最大股东;

3.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投资且拥有各级子公司,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4.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单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实施控制,为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统称企业增资),不包括政府以增资形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以下统称企业资产转让)。

三、转让程序

1. 公开协议转让

资产转让时_转让国有资产需要缴纳的费用_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程序

1.因产权转移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和管理权限。主营业务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产权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个国有股东联合持股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相关股东协商,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4、转让方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本次财产转让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财产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产权转让事项获批后,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如不宜对股权转让事项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获取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财产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财产转让价格。

7.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入场) - 案例: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鑫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终290号) - 法院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申报、评估、备案和公开挂牌交易的程序。上述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可选项。 因此,原判决本案债务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8、成交价款原则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金额较大,全额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全额支付,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须由转让方提供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延期付款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延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主营业务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企业产权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因内部重组整合而转让产权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决定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四、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和约定?

为何要单独谈国企债务转让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在转让生产设备、不动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关键产权时,会特别关注转让程序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但部分国企认为,债务在32号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认为债务不像股权那样发生价值变动,处理起来没有上述产权那么复杂。因此在实践中淡化债务转让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债权转让也需要评估吗?

1. 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五)产权转移,(六)资产转让或者置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一定额度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属于资产转让的一种,应当进行评估。

2. 未经估值的债务转移的后果

典型案例为“康文军与包头市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08)最高法民终字第40号),董事长刘忠军在其边境贸易公司改制期间,将边境贸易公司120万元债务以6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康文军,用于筹集员工安置资金,该转让未作价。 对于转让是否有效,最高院认为,未经评估转让债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但不构成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转让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因此,实践中,法院对未经评估债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不同看法,从法院的角度看,交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应否进入债务转让市场?

1. 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一定数额以上的生产设备、不动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的程序,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内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私下进行的,由转让方负责分步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通过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招揽受让方;受让方超过两个的,转让应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从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应当走市场化程序。

2. 不进入债务转让市场的后果

未进入法院的债权转移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以下是两个经典案例:

(1)债权转让无效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确认债务转让协议无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民终字第590号)

法院观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实行申报、评估、备案、挂牌等程序。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交易程序性的可选性规定。因此,原判本案债务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二)债权转让生效

武汉银城实业发展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湖北新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民诉终字第876号)

法院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必须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有效规定”即为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五、结论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相对复杂,注意事项较多。在审查产权转让是否合规时,主要依据国办发3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进行判断。尤其债权转让问题不容忽视。虽然在实践中,缺乏评估和现场进入并不一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但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进而导致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 比如,刑法第169条也规定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利益,将国有资产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在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时,相关人员应当尽量按规定行事,避免出现违法问题。

笔记:

【1】国浩视点 | 论国有企业债权转让中涉及的评估法律问题 刘晓金 郭晓峰

【2】非“入市”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效力探析 任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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