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担责?

时间:2024-07-29 阅读:16 评论:0 作者:admin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免责吗?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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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卢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如皋市20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如皋县206县道白蒲镇登阳路路口时,面包车车头与一辆正向左转弯的轿车相撞,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尾左侧撞向袁某,致使袁某受伤,两车受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卢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袁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袁某驾驶的轿车是从张某处购买的,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他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且卢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后,袁某将案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67万元。

法庭辩论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为张某,被告卢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张某和被告卢某办理完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皋法院认为,机动车转让不属于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的重大事项,且转让未导致保险责任显著增加,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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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声明: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车辆转让时必须变更保险险种,但并未规定未变更保险险种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只有在被保险人风险等级增加后未尽到通知义务,且被保险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保险人才能免责。车辆转让未导致被保险车辆风险等级增加,且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险公司仍需对被保险车辆的合法受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张某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卢某的行为,并未导致被保险车辆风险等级明显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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