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文章(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4-07-29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1. 简介和概述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这一术语最早见于1992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有偿转让非整合后的价值1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资产的经济行为。

本文所称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国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按照2016年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定,转让一定数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股权资产的行为[①]。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让对象不同。 前者转让的是国有企业产权,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实践中主要指国有企业股权),后者转让的是国有企业拥有的除产权之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房产、土地等。

对于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财政部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交易流程。

2.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4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5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5《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金国字[2018]5号,2018年2月9日】(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

2.6《关于市属企业资产转让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天津市国资委津国资权[2014]25号,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通知》);

2.7《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资产交易规则》);

2.8《天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负面清单(2020年版)》【津国资规章【2020】31号,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

2.9《市国资委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和房产管理的通知》【天津国资委津国资委改[2021]16号,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2.10《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委津国资权[2021]16号,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

3. 资产转移程序

根据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产权转让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3.1 资产估值

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转让底价的依据。根据《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其中,涉及所出资企业涉及经济活动事项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分级管理,其中:涉及产权变动且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负责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②]。

为保证国有资产合理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转让资产时,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程序_转让国有资产需要缴纳的费用_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

3.2 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市国资委关于全面加强土地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审核土地房产转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包括房产土地转让可行性分析、土地房产权属证书、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挂牌价格、需要披露的事项等。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质条件。

3.3 内部决策程序的执行

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后,转让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本次国有资产转让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党组织事前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等。

3.4 提交审批

国有企业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应按照所出资企业相关制度规定,将资产移交事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资产移交工作。

3.5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

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实行市场化交易。考虑到国有企业涉及行业广泛、资产种类繁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将授权国有企业自主决定需要实行市场化交易的国有资产转让范围。《通知》规定,市属企业是资产转让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应当实行市场化交易的资产种类、数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3.5.1 信息公开

根据《资产交易规则》,对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转让标的名称、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期限、转让方式、转让底价、保证金设置、标的展示期、支付方式及期限以及转让方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改变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如因转让方以外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价值判断,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3.5.2 关于上市价格

《通知》规定,资产转让初始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潜在受让方的,应当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未产生潜在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拟定的新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取得原资产转让审批机构的书面同意。

3.5.3 关于信息公示期限

根据《资产交易规则》,资产交易转让的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国有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未招募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的,转让方应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

3.6 保密协议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除公开挂牌交易外,资产转让还可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国有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内的资产转让;

(二)协议转让是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的;

(3)转让方应逐级向国家出资企业报送申请审批。

与公开交易程序类似,非公开协议转让也要经过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决策审批等程序。但由于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根据《通知》,市管企业对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资产的协议转让,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3.7 确定受让方

《通知》规定,通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潜在受让方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资产转让信息公示期满后,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中心将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原则上应在资产转让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3.8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资产,在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确定受让方后,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

3.9办理资产转移变更手续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转让方与受让人应当配合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转让资产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并将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转让资产为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的,应当交付受让人并办理过户登记[③]。

4.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注意事项

4.1 关于本次转让的资产

转让国有资产,转让方应当保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国有企业资产不得转让。

资产转让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前取得相关权利人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资产转让涉及共有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若转让资产附带担保或其他权利义务,转让方应取得相关权利人明确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并在信息披露时披露相关情况,否则,转让方可能被要求向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扣押申请人、受让人等)承担责任。

4.2 不动产转让

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负面清单(2020年版)》,下列国有企业房产、土地不得转让:

(1)权属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未履行决策、批准程序;

(3)向非国有企业转让股权,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选择受让方。

此外,国有企业不得转让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④]。

4.3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让方应当具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人资格,出让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应当为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办理出让手续。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应按规定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的产权证书;(4)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⑤]。土地性质为转让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依法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出让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一并转让。

4.4 债权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⑥]国有企业转让债权时,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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