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转让后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4-07-28 阅读:147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市公证处来了两位市民,市民乔某想将一辆汽车过户给蒋某,蒋某因其他原因暂时不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想咨询一下过户后过户事宜,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考虑法律责任,以及是否要办理买卖合同公证。

公证员告诉两位市民,如果车辆过户后,尚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责任属于原车主的,则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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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连续购买的汽车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连续购买的汽车,原车主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不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连续购买汽车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

公证员继续提醒卖方乔先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完毕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的规定,车辆转移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涉嫌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法律责任。

听完说明后,乔某、蒋某对公证员的耐心、细致的解答表示感谢,双方均表示将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机动车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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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凯迪 通讯员 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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