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安全、人安心——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与反恐

时间:2024-07-28 阅读:14 评论:0 作者:admin

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管理,彻底杜绝拒保风险,北京市公安局以“住房安全、群众安居乐业”为目标,开展“保卫2024春夏安保行动”,持续加大全市出租屋隐患排查力度。加大整改力度,对未按规定报送房屋信息、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通过持续清理、安全防范,切实提高群众自填自查自查意识,开展“清查+管理+宣传”相结合的专项整治。

案例展示

案例一:

202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对某片区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依据《房屋出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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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2024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对某片区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马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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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5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某区租赁房屋检查中发现,张某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他人,虽已签署《租赁房屋反恐怖主义责任义务告知书》,但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和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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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房屋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筑、公共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法规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屋存在安全风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出租房屋信息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它实际居住人等信息。居住人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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