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入抵押车,随后车辆被扣,谁担责?

时间:2024-07-28 阅读:14 评论:0 作者:admin

4.3万元买一辆抵押的车,

不到一年,这辆车就被拖走了。

该男子将原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我可以买回这辆车吗?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删除)

抵押车”是指车主向银行或个人申请贷款并作为抵押物,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仍有抵押车存在,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盗,买主将面临钱车两空的境地。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因购买抵押车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案情摘要

李某经营一家二手车寄售店,2022年9月底,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发布的出售涉案奥迪车的广告,王某心动不已,便与李某取得联系,商谈购买事宜。

李某明确表示,这是一辆抵押车,不能转让,所以价格优惠。经过考虑,10月13日,王某以4.3万元买下了涉案奥迪抵押车,并与李某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和《债权(抵押、质押)转让免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盗窃、抢劫等事件,一切风险由王某承担。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将车停在停车场,却被担保公司拖走,只留下一张《车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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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车主秦某于2022年1月在上海某融资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车,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并通过车管部门将车辆抵押给该公司登记。但车主秦某无法及时支付尾款,且逾期严重,该公司便将上述债务转给了一家担保公司。2022年5月,秦某急需用钱,便向经营二手车寄售店的李某借款4万元,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李某,并如实告知其涉案车辆已有抵押登记。后因秦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李某便将抵押的车辆转让给王某。

由于车辆已售出,担保公司依法保管车辆并将其拖走。王某怒不可遏,将原车主秦某及拖车公司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拖车公司赔偿车款,原车主秦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秦某表示,自己并未将涉案车辆出售给王某,也未收到出售车辆的价款,车辆被担保公司拖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公司称,该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债权,因车主到期未支付尾款,故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

法院审理

尽管明知有风险,但法院仍判决该合同有效。

被告人秦某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李某,由于秦某逾期无法赎回抵押车辆,李某有权将抵押车辆出售以偿还本金。本案中,李某并未隐瞒涉案车辆的抵押情况,原告王某对此也完全知情。可见,原告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合同。

王某明知其购买的车辆为抵押车辆,无法办理正常过户手续,仍进行车辆交易,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

被告担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购买了涉案车辆,但并未影响抵押权,被告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领取抵押车辆,导致原告丧失对车辆的占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被告担保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无论案涉车辆经过多少次转让,无论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如何,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被告担保公司作为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对案涉车辆行使抵押权。

据此,被告担保公司追回原告王某占用的案涉车辆的行为合法正当,故被告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被告人秦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秦某虽然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被告秦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涉案车辆并非被告秦某取走。原告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秦某对原告涉案车辆损失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目前二手车市场中仍存在大量抵押车,抵押车虽然价格便宜,但购买抵押车存在较大风险,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买家将面临车损财损的境地。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认真查看车辆证件是否齐全,仔细阅读购车合同条款,购买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车辆交易合法合规。继续滑动查看下一篇触摸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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