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后,卖主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2024-07-26 阅读:13 评论:0 作者:admin

2021年12月15日,被告郭某某(甲方)与原告康某(乙方)签署《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车牌号xxx的别克紧凑型轿车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4万元;交易日前该车辆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违法行为、经济纠纷等由甲方负责,交易日后该车辆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违法行为或经济费用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交易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16时18分。甲方保证车辆能正常过户,并积极协助乙方顺利过户;协议注明车辆必须过户。

被告已将车牌号为xxx的别克紧凑型轿车交付原告;2021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2万元,原告通过第三方程某向被告支付1.8万元。原告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共计304元。因涉案车辆违法被罚款1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0元,供原告处理违法行为。后被告以驾驶证遗失为由,特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四川AXXX别克紧凑型轿车驾驶证。因被告补办了四川AXXX别克紧凑型轿车驾驶证,车辆至今未过户。

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中的20%即8000元违约金及利息2158.33元(年利率9.25%,按7个月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水泵修理费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费用304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价款4万元,被告应当履行交付涉案车辆的义务,配合车辆正常过户;被告虽已交付涉案车辆,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其故意补发行驶证的行为导致《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当解除。

原告现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及为该车购买保险的费用304元,该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还应当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因被告处理车辆违章多付原告50元,被告退钱时应当扣除,故被告现应支付原告48254元。原告与被告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关于车辆水泵修理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未支付5000元被告才补发驾驶证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5000元的转移与涉案车辆的买卖无关,被告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1、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康某汽车购置款、支付违约金及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8254元;同时,康某退还四川AXXX别克紧凑型轿车给郭某;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转让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郭某是否应当向康某支付违约金。

案中的《车辆过户协议》签订后,康某向郭某支付了约定的价款4万元,郭某也将车辆交付给康某。根据协议,交易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违法行为,郭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郭某也应当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过户,积极协助康某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车价20%的违约金”。郭某交付车辆后,本应及时协助康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他不仅没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以双方有其他纠纷为由,将涉案车辆原驾驶证挂失、补发新驾驶证,给车辆正常过户设置障碍。 上诉人认为其补发驾驶证的行为系行使辩护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辩护的事项与本案车辆买卖有关,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涉案车辆虽然属于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驾驶证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郭某某将涉案车辆原驾驶证挂失并补发新驾驶证,导致康某所购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和交易,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上诉人以其补发驾驶证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康某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转让协议》应当解除,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郭某某应当将购车款及保险费返还康某,康某应当将车辆返还给郭某某。 郭某某的违约行为对案涉合同的解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某向康某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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