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最长能租多久?房东租客都有哪些义务?教你避坑指南→

时间:2024-07-26 阅读:10 评论:0 作者:admin

你有没有被租房问题困扰过?

您是否曾经遇到过拖欠租约的情况?

面对一大堆疑问该怎么办

别担心!这点房屋租赁法律知识

减少租房带来的烦恼

让我们一起学习

很多人对于房屋租赁有很多疑问,所以今天,我就结合《民法典》合同法编租赁合同篇的相关法律规定,跟大家聊一聊居民日常生活中关于房屋租赁的那些事儿。

除了房租,人们租房时首先关心的就是“可以租多久”、“房东和租客的义务有哪些”等等。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 房子可以租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简单来说,单次租约最长期限为20年,比如小李想向小王租房50年,就必须与小王签订至少三份租房合同,且每次约定的租约期限都不能超过20年,这样他的50年租约期限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房东(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用途保管租赁物。

根据《民法》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维护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东必须按时交付房屋,并确保房屋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供租客使用。一般来说,房屋的维修由房东负责,但如果合同规定由租客负责维修,那么房东就不必承担房屋维修的责任。因此,如果对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与房东联系。

3 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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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根据《民法》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用于日常生活,租客就不能将房屋作为办公室进行商业活动。租客还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如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将被房东赶出。

以上三点是房屋租赁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房东和租客双方都能遵守约定,就不会发生纠纷。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缺乏契约意识,或者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从而引发很多房屋租赁纠纷。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张先生和三位房客之间的故事:

案例分析

张先生有三套房子,分别出租给小贾、大林和老王。

小贾向张先生租了一层101室,合同上规定这里只供小贾居住。租下房子后,小贾发现可以利用101室的露天天井搭烧烤架烧烤,于是瞒着张先生做起了烧烤生意。结果因为生意太好,匆忙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导致家里损失了15万元。

大林租下了张先生家二楼的202房间,是一套三室一厅的大房子。为了减少房租,大林和张先生约定,租期内房子的维修和费用由他来承担。为了省去自己的麻烦,张先生同意了。

后来,大林迫于经济压力,瞒着张大叔把202室的两间房转租给了A、B二人。有一次张大叔来查看时发现A、B二人也住在这所房子里,询问后才知道大林转租的事情。张大叔对此没有发表评论。

半年后,因大林一直没有付房租,张先生来追讨,A、B知道后,代大林向张先生支付了房租。但到了下一季度,大林依然没有按时付房租,A、B也不愿意代大林支付房租。张先生要求与大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称大林未经他允许将房屋转租,大林要求在租赁期间扣除房屋维修费用后支付剩余房租。

多年来老王一家三口租住在张大爷家三楼的303房子里,房子的承租人就是老王。后来老王病逝,张大爷想收回房子。老王的妻子和女儿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出303房子。张大爷为了尽快拿回房子,便将房子以低于市场价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好友老李。老王的妻子和女儿知道后,以出售并不破坏租赁为由声称继续使用房子,并要求老张承担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责任对其进行赔偿。

律师对法律的解释

关于101起住房租赁纠纷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101房间的火灾损失应当由小贾承担,张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拿回房屋。

关于处理202件住房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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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大林与甲乙双方的转租行为,由于张先生在知悉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民法典》第718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张先生视为同意转租。因此,张先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与大林解除合同。但张先生可以以大林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与大林解除合同。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719条规定,A、B代大林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照转租人代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情况处理,即首先用来抵扣A、B应向大林支付的租金,如果超过其应支付的租金,可以向大林寻求补偿。

最后,关于大林主张房屋维修费用应当从租金中抵扣的主张,由于大林在租赁房屋时,为了让张先生能够降低租金,同意由自己负责维修事宜及费用,因此其主张本次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物需要修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缮。出租人未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修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修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修缮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由出租人负责房屋的维修和费用,当然,除非房屋的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

关于处理303件住房租赁纠纷:

老王妻女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出303号房屋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或者合作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一法律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继续租赁房屋的权利。

虽然张先生的房子已经卖给了李先生,但根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李先生依然无权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赶走王先生的妻子和女儿。

而对于张先生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李先生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728条的规定,王先生的妻子、女儿有权要求张先生赔偿市场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差价损失,即2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727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出租人若想出售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房屋以拍卖方式出售,则需在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在被告知后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则视为其放弃购买租赁房屋。当然,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或近亲属,承租人就没有这个优先购买权。

律师建议

无论作为房东还是租客,律师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将地址、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期限和方式、押金、维修费、物业费、水、电、煤气费、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清楚、慎重,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因约定不明确造成损失。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霞供稿)

说了这么多

这些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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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丰新村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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