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责任 本市通报房屋出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26 阅读:143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期,本市通报了多起涉及租赁住房违法违规处罚的案件,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未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租赁房屋被承租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现将部分案件转发,希望广大租赁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出租人认真学习、提高重视、引以为戒。

案例一:未按规定登记出租房产

【案例】通州区公安局中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酒店、出租屋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出租屋实际住户身份信息与签订合同的租客身份信息不符,存在虚假实名登记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为尽快将房屋出租,牟取个人利益,协助实际租客冒用其朋友身份信息办理出租手续。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1.1万元行政罚款,对该工作人员处以1000元行政罚款。

【案情】2024年6月初,复兴路32号社区永定路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社区一出租屋内多人居住。民警根据线索,发现出租人张某未按要求登记承租人韩某等3人身份信息。海淀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张某处以罚款。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房东未尽到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朝阳市公安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发现一出租屋内有两名违法人员。经调查,该房屋为某房屋租赁公司转租,且该公司在转租期间未对房屋用途进行检查。公安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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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州市公安局大都社派出所,在马驹桥镇国家公园景盛南二街12号一出租屋内,查获多名不法分子。经查明,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对房屋用途进行核查,导致出租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提示】《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导致租赁住房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租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案例】西城区公安局广外派出所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某小区一套出租房屋被租客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由一家房产租赁中介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导致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

【法律提示】《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导致租赁住房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房东违规出租短期住房

【案例】丰台公安分局看丹派出所辖区西南四环一出租屋查获违法人员。经调查,出租人孙某在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出租短租房屋,且未尽到入住前当面核实入住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等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孙某停止出租房屋,并处以罚款3000元。

【法律提示】《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首都核心功能区内禁止出租房屋进行短租。其他城区出租房屋进行短租,须遵守本市相关管理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无管理法规或管理法规无相关约定的,须经本楼或同一平房院落其他业主一致同意。出租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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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规出租短期租赁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房屋,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单位为员工出租住房未尽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西城区公安局二龙路派出所工作中发现,某公司将房屋租赁用作员工宿舍。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未指派专人管理,未履行所租赁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法律提示】《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为其职工出租住房,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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