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也给了车也用了,没过户买车合同就无效了?

时间:2024-07-25 阅读:147 评论:0 作者:admin

2010年5月,黑先生购买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北京xxx,后黑先生将该车交给兰先生磨合,磨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双方遂达成协议,由兰先生将该车按原价卖给兰先生,兰先生即购买了该车辆。

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兰先生以5.8万元购买该车,并约定了车权转移等其他事宜。

协议签订后,黑先生将车辆购置手续交给兰先生,兰先生向黑先生支付车款。

但双方并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兰先生随后将该车辆出售给第三方。

2017年,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兰先生退还车辆。

判决摘要

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标的物交付时生效;动产权利设立或者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物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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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车辆所有权变更是否办理登记,并不影响黑先生与兰先生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对于黑先生关于车辆未过户、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1、本案中,法院以《北京市私人小轿车数量管制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这一政策实施前,北京市政府对小客车数量和结构没有进行规定,公民购买汽车无须经过行政审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汽车买卖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2010年12月23日之前,当事人签订的包括车牌过户在内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政府规范车辆购置指标后,当事人以该合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限行管理暂行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退回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2010年12月23日前买卖的车辆,且车辆及车牌已过户给买受人使用,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2010年12月23日后,如买受人有车辆购买额度,可将车辆过户给新买受人,并以自己名义登记。

若购车者没有购车额度、不具备摇号资格,受《北京市私家车数量控制暂行条例》的影响,交易车辆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虽然客车有无登记并不完全影响权利的归属,但受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无法再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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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法转移,造成车辆登记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一方面给车辆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导致不具备资质、没有北京市车辆购置指标的人持有、使用车辆,给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协议已满足解除条件,恢复原状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相关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使法律关系恢复到原状。

2、对于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私人汽车数量控制暂行条例》实施后当事人买卖车辆、车辆号牌的行为,该行为最终会因损害相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买卖协议无效。

此外,《北京市小汽车保有量控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客车配额确认通知书仅供配额拥有者本人使用。

对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租赁、借出或借用指标等信息的,经公安、司法机关、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租赁、借出或借用客车指标行为,违反书面规定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宣布该指标无效;

已使用配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机动车登记,配额失效;同时,三年内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配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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