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协议,还没过户遇到拆迁,对方反悔怎么办?

时间:2024-07-25 阅读:17 评论:0 作者:admin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很多年前,我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于居住,但因为没钱交税,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恰巧该房屋今年被拆除,征收方与房屋所有人(即卖房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费用。

这对买家来说,实在是损失太大了!当他想拿回拆迁补偿款时,卖家却说:“我只能退你原价……”

谁都不是傻子,多年前买房的钱能和现在的房价相比吗?

确实,很多人在购买二手房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正常情况下,也没什么大不了,但是一旦碰巧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赔偿纠纷势必会让人烦心不已。

赔偿金应该归谁?

在此情况下,买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所有权

《购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开头提到的故事中,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卖方也交付了房屋和原产权证,但由于当时税费较高,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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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非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买受人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了所购房屋,但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拟换产权房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等有关事项,以及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管理费用或者周转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换言之,只有卖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才具有被征收人的合法身份。

结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因为产权没有过户,买受人并没有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卖受人作为房屋所有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最终房屋补偿款归卖受人所有(看到这个别着急,后面会有办法)。

关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所购房屋的产权已因拆迁而消灭,买受人不能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物权,自该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那么买家是不是就白白承受了损失呢?

当然不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是出卖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所付出的对价。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卖方收到价款后应及时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如不及时过户,买受人的房屋产权将因政府拆迁政策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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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买受人维权的选择有两种:一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退还购房款;二是索要所购房屋产权的价款——拆迁补偿款(因为卖主已经将被征收房屋出售并收取了购房款,因此他们无权再次享受征收补偿)。

显然在这个故事中,买家声称拆迁补偿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多年以后,今天的拆迁补偿已经比当时的购买价格高了很多。

——这里有一条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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