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权威发布——生活服务业

时间:2024-07-24 阅读:14 评论:0 作者:admin

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指引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和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卖方或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征税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说明》执行。

2 生活服务税税目说明

1.生活服务税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广大群众文化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文学艺术创作,文艺表演,文化竞赛,图书资料借阅,档案管理,文物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旅游景点等。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培训、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等经营活动。

2.教育和医疗。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的经营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等。

教育支持服务,包括教育评估、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分娩、计划生育、防疫等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和设备、救护车、病房住宿、膳食等服务。

3.旅游及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企业。

具体包括:卡拉OK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保龄球、游乐(含射击、狩猎、赛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滑翔伞、射箭、飞镖等)。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提供食品和餐饮场所,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其配套服务的活动,包括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和其他商业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生活服务是指主要满足居民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护理、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沐足、洗浴、洗衣、摄影印刷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税目中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经营活动

1.法务咨询服务税目。

进项服务包括生活用品吗_生活服务进项包括哪些_生活服务进项税

法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和咨询服务。根据税目注释的规定,法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证咨询服务,还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法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业支持服务税目。

商务支持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保安服务等。根据税目注释的规定,商务支持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服务,还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的服务(如经纪税目的房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保安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3%。

境内购买者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且需扣缴增值税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税金计算方法

1 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普通方法和简易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旦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适用简易计算方法计算应税行为。

2 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的增值税额,进项税不得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 基本规定

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所取得的一切价款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费是指价格以外另行收取的各种费用,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代他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为收取款项。

2 具体方法

(1)经纪服务,其销售额为取得的价款总额减去向委托人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向委托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将取得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减去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待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作为销售收入。

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和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价款总价和附加费用中扣除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 试点前后业务办理情况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就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附加不足以抵扣扣除项目数额的,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日起尚未抵扣的部分,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不得抵扣,纳税人应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 视为提供生活服务的待遇

以下情况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无偿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是,用于公益性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除外。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过低或者过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没有销售额的(公益性、社会公众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销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或者减税。

5. 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过低或者过高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单位、个体工商户将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且不构成销售行为的(出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其销售行为:

(1)按照纳税人最近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销售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或者减税。

征税地点

纳税人为固定经营并提供生活服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试点纳税人属于固定经营性质,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要销货款收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提供生活服务后取得的资金。

取得销售价款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居住服务完成的日期。

进项增值税抵扣额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缴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扣缴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纳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境外实体的对账单或发票,如资料不齐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进项税可从销项税中抵扣

(1)从销售者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领取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应当按照农产品购进发票或销售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购进价格,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进货价×抵扣率

进价是指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的价格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不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与抵扣试行实施办法》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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