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你签订的车位买卖协议违法吗?

时间:2024-07-23 阅读:18 评论:0 作者:admin

编者注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建设法治社会,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德日报联合推出《案例讲解》专栏,该专栏注重通过具体案例,宣传普及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官用具体案例讲解案件,使广大群众更快、更多、更好地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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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5日,刘某与被告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停车位协议,购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栋商品住宅楼,并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楼内的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使用权总价款15万元”,还约定“因不可抗力(战时腾空)导致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无法使用的,甲方须于1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刘某认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转。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某栋楼后,为了方便生活,通过书面协议有偿取得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协议中,双方对停车位的性质、使用价格、使用期限、停车位数量、禁止继续转让、战时空置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取得了使用权,但没有取得所有权,双方形成的是使用权转让关系而非所有权买卖关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原告主张无效并请求返还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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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官方/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人平时使用、管理,收益属于投资人所有。”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战时防空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建设战时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建设,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地下车库或停车位平时属于购买人所有,战时用于防空。 车位或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住户和开发商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协议”,但请住户放心,即使你购买了使用权,也不会影响你的正常使用,就如同你购买的商品房一样,你也购买了相应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该协议名为“车位买卖”,实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因此刘某在上述案件中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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