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息:XX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执行法院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案号:(2023)民一审第1111号、(2023)1111执行第2222号
要求:
请求你院暂停对A12345号车牌号车辆的执行措施;
请确认上述车辆确实属于申请人所有,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
事实和理由:
我(李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分期购买了一辆(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因工作需要及公司管理要求,我将车辆登记到公司名下(车牌号为A12345)。我直接支付了购车款(首付及分期付款)及相关税费、保险费、修理费、保养费。我是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一直属于我。
申请人与债务人有限公司明确约定,该车辆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公司对此无异议。
近日获悉你院因××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纠纷,已对该车辆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认为,该车辆虽然名义上是公司财产,但实际归申请人个人所有,不应纳入被执行财产范围。
原告(被执行人)XX公司与被告(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0日向XX市人民法院立案。2023年5月26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XX 111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根据原告申请,XX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XX 1111执2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所有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而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办理的登记,虽然对所有权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并非所有权登记。因此,登记人不应被认定为涉案车辆A12345的所有人,而应根据公平、等额补偿的原则,认定为申请人李伟秀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够的民事权利排除强制执行,本人现对执行提出异议,请求你院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证据: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首付款及分期付款转账记录、付款收据、融资租赁合同、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车辆保险单、维修记录及其他能证明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的材料。
其他相关证据。
真挚地,
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先生
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