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或债务转让后管辖约定是否依然有效

时间:2024-07-20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全文 2536字 | 阅读时间 7 分钟

作者:李新丽、夏梦娅

注册地为香港的A公司与注册地为南京的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随后,A公司因B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向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质量损失,A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将该权利转让给注册地为上海的C公司。C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B公司?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律师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律师认为原管辖协议已经失效,应适用法定管辖;有的律师认为原管辖协议仍然有效。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和案例,作了如下分析。

01

原管辖协议对于合同受让人来说还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该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该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原合同的相对人同意的。”从该规定背后的逻辑来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本身并没有损害,只是履行了义务,债务的客体已经发生变化,因此承认原协议的效力,是尊重原合同意思表示的体现,没有理由因为债务的转让而否定原协议的效力。

但该条款中的“合同转让”是否涵盖了所有的合同转让情形,是否包括部分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包括单纯的债权转让或单纯的债务转让,还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案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意见如下。

在(2017)最高法民二终234号民事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合同转让,既包括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转让,也包括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关于管辖条款效力的规定,并未对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上诉人主张上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合同部分转让,是没有依据的。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纠纷,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的管辖条款明确、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协议中未规定排除适用或另有约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在(2019)最高法民事裁定书第232号中,最高法院还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函均约定了管辖,因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管辖应为该协议对受让人上海华鑫证券有限公司有效。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注:原条款规定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诉讼标的逾16亿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高级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民局终22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原合同管辖协议确定。根据千年古云公司与晋商银行汾阳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协议,发生纠纷由晋商银行汾阳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晋商银行汾阳支行所在地为吕梁市汾阳市,故本案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所称的“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或者全部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般转让,受让人有权依据原合同管辖协议提起诉讼。经检索大量案例,我们发现适用该规定的法院均认可合同转让后达成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合同债权债务转移后,管辖协议是否继续有效存在较大争议。该法出台后,司法实践已基本统一了裁判口径,但对于管辖的判断时间点仍存在争议。

此外,若原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受让人在转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存在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无论当事人转让的债权债务是全部还是部分,仲裁协议对受让人均有约束力。这进一步证明,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扩大解释是合理的。

02

确定法院管辖的时间点是签订合同时或者提起诉讼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起诉时按照管辖协议能够确定法院管辖的,按照协议处理;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判断管辖的时间点既不在诉讼前,也不在诉讼后,而是在诉讼时。虽然原合同中生效的管辖协议的效力是确定的,但从管辖协议签订到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尚不明确。这两个时间之间很有可能发生某些事实和法律上的变化,而正是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管辖协议所指向的法院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上有所不同。

在(2019)最高民法民终字第46号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高院均认为:“因债权转让发生的纠纷,由受让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让人依照《债权转让纠纷案例解析》的规定,在协议中已经取得债权人身份,受原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但原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时存在不确定性,需在起诉时才能确定,进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合同转让的,不论原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只要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在诉讼时依据法律规定能够确定有效,该管辖协议对原合同的受让人有效,转让后的新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协议。相关法院不得以签订原管辖协议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由决定是否受理案件。除非转让协议另有管辖协议,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否则立案时适用新协议,法院的具体管辖权届时确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C公司取得A公司转让的质量债权后,其提起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应为原告C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法院,若C公司在上海法院起诉,无论是诉讼效率、成本以及后续执行都比在香港法院起诉更为便捷和有优势。受本案启发,如果海外公司想在国内法院起诉,为克服繁琐的程序,可以考虑将债务转移到国内公司,由国内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介绍:李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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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市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华东理工大学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南昌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员。主要执业领域:跨境(涉外)争议解决、跨境投资、跨境贸易。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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