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隐瞒车辆水淹情况,卖车人是否构成欺诈?

时间:2024-07-20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李某的奔驰轿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便找王某维修,后二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李某将车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首付后将车辆修复,李某以李某名义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要求对事故中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保险赔偿。

商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20.86万元、评估费用1.66万元、救援费用0.3000元、诉讼费用2502元。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将该款汇至李某指定银行账户,王某在起诉前对该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用3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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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王某查询到涉案车辆信用记录显示,该车于2021年10月被水淹过,损失55.6万元。王某委托郑州一家机动车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认定为“水淹车”。王某与李某交涉无果,遂将案件诉至商水县法院。

争议

商水县法院张庄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李某(甲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约定:1、车辆过户或交付前的一切违法行为及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车辆过户或交付后,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2、双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甲方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车款或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购买该车辆,甲方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车款或定金。3、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所售车辆,甲方不保证行驶里程的真实性,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已了解并接受所购车辆。买方应注明车型及车辆实际整体状况,并愿意向甲方购买二手奔驰汽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欺诈。从李某的答辩状中可以看出,第一,涉案车辆售价47.9万元,其中过户凭证上只有42.9万元,现金支付的5万元没有相应证据。李某以58.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王某,且在李某将车辆出售给王某之前,该车辆发生过事故。王某使用李某的车辆两次交易价格差额较大,可以认定李某购买时明知车辆为“水淹车”,李某将车辆出售给王某。因此,王某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二手车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李某应当返还王某支付的购车款24.23万元、银行贷款8.58万元、该车修复产生的增值额(修理费)20.86万元、救援费3000元、评估费1.66万元、诉讼费2502元。王某还应当返还李某的车辆。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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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依法审理本案,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的购车款、银行贷款、修理该车所产生的费用、增值款(汽车修理费)、救援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共计55.88万元。

法官意见

大部分合同纠纷都是因对案件金额的分歧而产生的,其根源在于双方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事实,不能坦诚相待,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升级为个人诚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守信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交易性质的民事交易的民法原则。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制定的基本规范,是将诚实守信的市场伦理道德规范融入民法规则,约束民事法律行为和交易性质的民事活动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基本的交易伦理。其内在含义有两点要求:一是遵守约定,比如签订了合同,但是不履行,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要善待他人,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诚实地从事民事活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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