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3名房屋出租人被处罚

时间:2024-07-20 阅读:160 评论:0 作者:admin

所有房东请注意!

更好地加强租赁住房管理

服务流动人口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请实名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你没有注册

将会受到惩罚!

近日,广德这三位租房人

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01

案例警告

7月6日,广德市公安局升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化名)将位于升平街道枫泾社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化名)(非广德籍)与王某(化名)共同居住,但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信息。公安机关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依法对出租人孙某(化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02

案例警告

7月7日,广德市公安局升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化名)将位于升平街道文福南园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外地务工人员梁某。出租人刘某某(化名)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农民工的住址信息。公安机关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依法向出租人刘某某(化名)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03

案例警告

7月15日,广德市公安局磁山派出所民警发现,王某(化名)在磁山街道西关小区租住一套房屋给李某(化名)居住,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经查,王某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广德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寄宿或者接受培训的人员,分别由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办理登记;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所负责登记。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租人、房屋租赁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户口信息。

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户籍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户籍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出租人(房东):

出租人(房东)须持房产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房产为用人单位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产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若房东不居住在辖区内,租客应通知房东按照上述要求到派出所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依法处罚:

1.出租人出租房屋未向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未履行治安管理责任,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未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或者发生犯罪活动或者治安灾害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可以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承租人):

外国人在外租房的,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登记,办理居住证;离开辖区,请及时到派出所注销居住证。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依法处罚:

1、承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借给他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违法生产、储存、贩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对承租人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报名渠道

★1.广德市城区范围内(同里街道、升平街道、旗山街道、桃洲镇)流动人口,可通过扫描智能门牌二维码进行登记报到。

★2.城区外来人口、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乡镇、街道救助管理站可联系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应主动申报。

来源 | 广德市公安局

金宇第一次编辑,徐宣第二次审阅,徐昌、朱嘉慧第二次署名

投稿邮箱:18530122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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