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提车就降价?走好这四步不吃“哑巴亏”

时间:2024-07-19 阅读:14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一男子买车,下午车价降价1.7万元”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事情的起因是,王先生购买了某汽车品牌的一款车,但提车当天,该车2024款正式上市,官方降价1.7万元。也就是说,王先生不仅买到了老款,价格还比新款贵了1.7万元。

遇到此类情况,是应该认命、默默承受损失?还是应该和店家争辩,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秦鹏博表示,此类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商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秦鹏博建议想要买车的消费者做好以下四个功课。

事前:提前了解市场情况

张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订车协议》,支付合同价款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交付给张女士。十天后,该汽车品牌推出了一款新车,配置比张女士购买的旧款更好,价格也降低了2万多元。张女士认为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的发布时间和发布价格,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三倍赔偿其购车后的差价。

法院认为,张女士未提交销售人员向其作出虚假陈述的沟通记录,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向其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同时,车辆降价属于市场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宣布降价前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与张女士订立并履行合同并不违反一般市场交易规则。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

秦鹏博表示,由于新能源汽车迭代和技术更新速度快,消费者容易产生“新车出,旧车淘汰”的不平衡感,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市场情况和汽车厂商新车发布时机,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活动期间:合同规定保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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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前调整了车辆的建议零售价,朱先生同意重新协商销售价格(以厂商最新的建议零售价为准),或要求退货并退还原定金。

在汽车交付前一个月,朱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汽车建议零售价降低了3000元,于是便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降价。该公司称不能降价,朱先生的退货请求也被驳回。他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全部购车款、保险费、装潢费等。最终,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类似上述的估价险条款,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车或者获得赔偿。”秦鹏博表示,合同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想避免买车后降价的尴尬局面,可以事先在购车合同中设定明确的估价险条款。

事后:选择初步诉讼请求

王女士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双方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王女士购买该车支付了15.28万元,这笔费用不仅包括车价还包括车载导航系统以及20项基础保养服务,4S店给王女士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上记载的该车售价为14.38万元。

当天,王女士离开4S店后又再次返回,称在距离4S店不远的一家车展现场(次日开业)看到了自己购买的同款车,标语为“143800开回家”。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车至今未在交管部门办理登记。随后,王女士以确认合同效力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4S店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王女士以4S店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欺诈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典型特征,且双方纠纷未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故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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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博指出,实践中,4S店应当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向消费者详细介绍销售流程、车型、性能、厂家建议价格等,明示成交价格,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在上述各个环节均存在过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王女士可以合法要求4S店承担相应责任,但王女士并未提出赔偿要求。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先诉请求。”秦鹏博解释道,如果王女士的第一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可以准备第二次诉讼请求,供法院选择裁定,也可以类推提出第三次、第四次先诉请求。诉讼法理上,这种诉讼请求被称为先诉,符合诉讼的便捷、经济的原则。

要求降价退款:价格结构需要明确

曹先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从该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后该车价格下跌,曹先生认为涉案车辆价格下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车辆价格已有明确约定,曹先生在明知车辆价格的基础上签字确认。汽车销售公司取回车辆后,曹先生以价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曹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降价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曹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秦鹏博解释称,由于汽车终端销售最终成交价的构成因素比较复杂,我们不能只计算车辆的市场裸车价,还要计算上牌价。一般上牌价包含国家购置税、新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船使用税、赠送的新车配件等,最终成交价是将以上所有费用扣除促销折扣后得到的。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新车的市场裸车价低于所购车辆的最终成交价,就意味着降低了。

“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培养也同样重要,购买车辆时不仅要保留汽车销售公司公布的车辆价格信息,还要搞清楚最终成交价格由哪些部分组成。”秦鹏博说,这样在看到新车或打折后的车辆价格后,就能和自己的购车价格进行清晰的对比,避免被销售人员忽悠或对诉讼抱有过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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