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期 汽车经销商可以就汽车买卖后的贷款、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收取费用么?

时间:2024-07-19 阅读:15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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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期

在西安利之星事件中,汽车行业延伸服务收费(主要是保险、车牌登记、金融抵押咨询服务等)成为舆论批评的焦点,该类收费的合法合规性成为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经销商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

那么,经销商收取高额手续费是否合法合理呢?

陈群律师认为:

你可以收取费用,但是必须满足条件。

为啥可以收取费用?

我们从合法性、合理性、契约相对性、必要性等方面来考察。

客户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签订的是《乘用车买卖合同》(各个经销商的合同名称不同,不影响合同性质),客户的权利是提车,义务是支付车款;相应的,汽车经销商的义务是交车,权利是收取车款。

汽车销售后的贷款、保险、登记等是与乘用车买卖合同相关但又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旦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另行收费。

经销商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费用,并在消费者选择服务项目后方可收取费用,如果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西安利之星事件中,“金融服务费”成为众矢之的,其实要么是误会,要么是别有用心。

因为销售公司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金融服务费。

之所以加上“财务”二字,只是因为认为这样就能判定这些收费毫无根据,甚至是违法的,进而可以进一步指责经销商,要求其退还费用。

这里,大家比较关心并且需要明确的问题是:

如果车商收取上牌费、抵押服务费等费用,是否需要金融资质或者是否超出了其经营范围?

先说资格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4类业务须具备专门资格: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外汇;(十)经营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所述,存款、贷款、债务、保险、结算、银行卡、信用证、保险箱、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需要特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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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13类业务须取得专项资质:

(i) 吸收境外股东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的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ii) 吸收汽车经销商的购车贷款存款和承租人的汽车租赁存款;(iii)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iv) 从事同业拆借;(v) 向金融机构借款;(vi) 提供购车贷款;(vii) 向汽车经销商提供购车及经营设备贷款,包括展厅建设贷款、配件贷款、维修设备贷款;(viii) 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ix)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x) 办理租赁车辆残值出售及处置;(xi)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有关的咨询、代理业务;(xii)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xiii)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并不是上述14个或13个类别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因此,无须具备特殊资质。

我们再来谈谈超出业务范围的经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2014年条例修订时,该规定被删除。

也就是说,按照新规,超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不会受到处罚。

从这个角度来看,汽车经销商在汽车买卖后代客户办理贷款、保险、上牌等相关服务、信息咨询,以及收取上牌费、抵押服务费等,都是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

换言之,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汽车贷款、保险、登记手续等相关服务,以及收取车牌费、抵押服务费等,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那么,此类服务的收费合理吗?

车主可以自行办理房贷、保险、上牌等,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会耽误工作或生意。

因此很多车主都希望经销商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经销商通过长期、大批量提供这样的服务,已经变得专业化,相比车主自己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而且因为这样的服务涉及到厂商财务渗透的考核,服务费可以抵消经销商的损失,经销商的积极性更高。

各个经销商收取的费用不尽相同,有的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有的按固定金额收费,收费金额从2000-3000元到数万元不等,但通常低于银行利息。

这意味着节省车主的时间、麻烦和金钱。

因此,此类服务的收费是合理的。

经销商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我应该注意什么?

一是要提前告知,保障顾客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销商应明码标价服务费用,并在店内适当位置公示抵押服务费及其他衍生业务费用;

向顾客讲解及提醒,并让顾客选择服务类型及项目并签字确认。

二是提供良好的服务,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

就是把服务标准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任务,让顾客省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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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有证明(发票或者收据)。

若经销商向厂商金融公司提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属于独立自主经营行为,服务费记入经销商账户并开具经销商服务发票;

提供银行房贷信息咨询服务的经销商多为推介,服务费打给银行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应开具与其身份和业务类型相符的发票。经销商只能开具收据,钱款不打到公司账户。西安利之星事故涉案车辆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些经销商把钱收进自己公司账户,但因为发票种类问题,不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把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并按规定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如果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

这些服务和收费做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汽车经销商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去代客户办理购车后的贷款、保险、上牌等相关服务,并收取车牌费和抵押服务费。

最早做这种业务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当时银行对经销商的要求很严格,必须是该品牌的授权经销商,要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贷款购车的客户提供金融机构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车主违约将直接从经销商的保证金中扣除。

由于经销商要承担担保责任,且汽车抵押业务能够显著提高销量,因此符合条件的经销商都十分重视汽车抵押业务,投入人力、物力,设立机构,产生相应成本,自然也要收取服务费。

这种费用一般被称为担保费或者手续费,客户一般都愿意接受,因为这可以让他们提前实现自己的购车梦,或者提升所购车辆的品质。

这一做法一直沿用至今,但不断有“创新”出现,更复杂的做法层出不穷。保险公司也加入其中,纷纷推出“绩效保险”,让银行(金融公司)和经销商在推销售后车贷、保险、上牌等相关服务时更加轻松、放心,并收取更多服务费。

汽车的延伸业务推动了汽车市场的发展,但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并没有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这就导致一些原本正常合法的事情受到质疑甚至否定,一些企业借机做一些越界甚至违法违规的事情,结果鱼龙混杂。

指控的质疑给予人们什么提示?

市场只能调节需求和供给,而不能产生自己的道德和规则,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收费标准、服务规范,让大家有法可依。

行业协会应在行业标准和实践中发挥积极主动作用。

消费者不能只注重实物产品的价值,也不能对低价或免费服务提出无限制的要求,必须懂得权利义务对等、合同相对性等法律原则,明白服务也有成本,也有价值。车商为客户提供符合其资质的、可靠的车贷服务,让客户省时、省心、省力,这是一种价值,应该有其好处。

尤其是对于一个广泛应用、相对成熟、经过多年运行验证的市场产品而言,其价值不能因为在高压高温下进行特例处理而完全被否定,尤其不能追溯性地否定。

也就是说,对于车商在顾客购车之后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相关服务,以及收取车牌费、抵押服务费等,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态度,而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全部否定。

因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有需求,被接受,就有它的合理性,一刀切的打压既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也不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无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可能引发蝴蝶效应,甚至社会动荡。

理性、智慧地认识和处理各种关系,才是真正的文化、真正的修身,只有这样,各种市场主体才能各得其位,市场经济才能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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