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因车辆质量问题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谁承担?

时间:2024-07-18 阅读:22 评论:0 作者:admin

消费者因机动车产品质量问题而额外产生的运输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城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合法维权,也提醒汽车经营者、投资者要明确责任、履行义务。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9日,原告陈某在被告4S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家用小型皮卡,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变速箱出现异响,明显属于产品质量缺陷。3月23日,被告将该车返还给被告进行维修。被告修复车辆后,于2024年4月1日,即收到车辆9天后,将车辆送交原告。原告随即称维修期间,需乘坐其他车辆,产生了额外的运输费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运输费用,被告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被告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缺陷,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此发生的相关运输费用。

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需要超过五日维修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备用车辆或者支付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陈某在修理期间无法使用车辆,因此原告在此期间乘坐其他车辆的行为与被告汽车经销店销售的质量问题车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期间额外发生的交通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保留相关证据,了解并运用好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履行售后责任,共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受到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超过五日(含等待修理配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辆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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