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法年检,买方能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吗?法院判了

时间:2024-07-18 阅读:144 评论:0 作者:admin

买了一辆重型卡车。

两年后,车辆无需每年接受检验。

买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

法庭支持吗?

请看这个案例!

0 1

案情摘要

小华想从A公司购买一辆重型货车,经实地查看后,得知该车辆为库存车,便于2016年1月13日与A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该货车的出售。小华向A公司支付价款后,A公司将涉案车辆连同行驶证、营运证交付小华。小华又花费2万元为货车安装了一个大箱。该车辆于2016年、2017年进行了年检。

2018年1月,在对涉案车辆进行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华,涉案车辆的实际高度与驾驶证、营运证上注明的高度不符,因此不能通过年检。

买卖模板合同车辆怎么写_车辆买卖合同模板_车辆买卖合同模板下载

小华遂向法院起诉,称A公司隐瞒涉案车辆实际情况,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车辆经营损失。A公司不予认可小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0 2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称,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华明知系库存车而自愿购买涉案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形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有效。

经现场查看后,小华选择购买涉案车辆。在小华支付货款时,A公司也在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双方对涉案车辆2016年、2017年进行了正常年检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小华提出A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华称,2018年1月车管所验车时告知其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上显示的车高不符,无法通过年检。但其直到2022年1月26日才与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效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华未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经消灭。因此,小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要求A公司基于合同解除而退还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是一项形成性权利,依法或者约定享有解除合同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表示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扰乱了现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享有解除合同权的当事人不行使也不放弃解除合同权,合同随时可能解除,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违背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宗旨。

买卖模板合同车辆怎么写_车辆买卖合同模板下载_车辆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性权利一样,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一个固定的期间,因此,如果当事人过了诉讼时效期仍不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应当认定为合同解除权消灭。另一方面,“权利沉睡者”则不应受到保护,一方当事人长期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证明其没有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为自愿放弃合同解除权。因此,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就会直接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后继续存在的,因该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给予通知的,如果解除权人在本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是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解除权依法消灭;如果解除权人在本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07/1176/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