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遇难题,继承权公证来解忧丨公证普法

时间:2024-07-18 阅读:145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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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江西省高安市公证处迎来了一群人,其中有两位老人,其中一位拄着拐杖,还有一位大着肚子的孕妇,左手抱着一个孩子,右手牵着另一个孩子。

据了解,孕妇李某的丈夫吴某于2020年11月因脑梗塞去世,留下一辆轿车,现他们前来申请继承房产。

李女士与丈夫吴女士均为90后,丈夫突然离世,家里经济来源断绝,全家需要维持生计,只好将车辆卖掉,于是申请继承上述车辆,并变更登记,以方便买卖。

根据李某的叙述及其提供的材料,为方便其买卖车辆,公证员向老人和李某讲解了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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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该车辆为李某、吴某婚姻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吴某的财产,可以继承;

第二,吴某的父母、吴某的配偶及两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吴某留下的财产;

第三,李氏怀了吴氏的遗腹子,需要保留孩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

第五,李某作为两个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继承父亲吴某财产的手续。

经核实,公证处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依法为他们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继承的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和牲畜、家禽;(四)公民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胎儿保留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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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是死产的,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接受和放弃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自知道接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逾期不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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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江西省高安市公证处 欧阳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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