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三万在“转转”上买二手卡地亚手镯却是赝品 要求卖家三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4-07-17 阅读:156 评论:0 作者:admin

刘女士就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她通过转转交易平台花了3万多元买了一条二手卡地亚手链,卖家杜女士称,这条手链是在专柜买的,原价8万多元,只略有存放痕迹。

刘女士收到货后欣喜若狂,花了2000多元去鉴定,但鉴定结果让她很失望,称“这款手链不符合品牌方披露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但当刘女士要求退货时,杜女士以该手链已被刘女士更换为由拒绝接受。

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将杜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十余万元。近日,娄底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称杜女士不是经营者,只是买卖个人闲置物品,法院仅支持刘女士退货请求。

我花3万买了个二手卡地亚,结果发现是假的

2018年8月21日,刘女士通过北京转转公司运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向网络交易平台卖家杜女士选购了一款卡地亚Love系列玫瑰金4钻手链,商品标价38800元。商品描述:“全新卡地亚18k玫瑰金4钻手链16号,2016年6月购于上海恒隆广场,未使用,未使用,略有存放痕迹,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身份证、购物小票、内外包装盒都在。专柜价7.6万,年年涨价,现低价转让,有意者请联系,接受专柜验货。”

经过沟通,两人最终以33800元的价格成交,刘女士付款后,第二天就通过顺丰快递收到了杜女士寄来的手环。

刘女士随后花费2000元委托上海熙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手环进行真伪鉴定,该公司受理申请后出具了《鉴定证书》,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品牌方公开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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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发现手环与平台描述不符后,立即与卖家协商,要求退款。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调解结果:产品退回卖家,退款金额33800元。

2018年9月16日平台显示卖家杜女士同意退货申请并上传了退货地址,2018年9月17日平台显示刘女士已退货,2018年9月20日杜女士收到货后以退回物品与原货不符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签收货物。

事后卖家请求平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平台遂中止判决的执行,并暂时扣留了平台上的货款。

刘女士遂将杜女士及转转公司起诉至娄底市娄底区法院,要求返还货款3.38万元、赔偿三倍货款10.14万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3.72万元。

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不支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北京转转公司运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平台上从卖家杜女士处购买了一款卡地亚Love系列玫瑰金4钻手链,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平台受理案件后,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的调解结果为退货退款。卖家收到调解结果后同意退货申请并将退货地址上传至平台,应视为卖家接受平台的调解结果。买家收到调解结果后将购买的商品寄回卖家,也应视为买家接受平台的调解结果。

随后,杜女士在收到原告寄回的商品后,以收到的商品与原商品不符为由拒绝签收,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该行为明显不合理,买卖双方仍应按照交易平台相关规定执行调解决定。由于交易资金暂扣在交易平台账户中,北京转转公司将交易资金33800元退还给刘女士,刘女士将购买的商品退还给杜女士。原告花费的2000元鉴定费应由卖家杜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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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杜女士作为卖家,仅销售二手闲置物品,仅是将所购商品进行二次流通的普通消费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者、经营者,因此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杜女士赔偿货款三倍的诉求10.14万元不予支持。北京转转公司运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仅为发布二手闲置物品信息的交易平台,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任何交易。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北京转转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本案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要求北京转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上诉因未能证明替代而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杜女士提出上诉,坚持要求刘女士将正品手链换成假手链。

杜女士此前曾同意退货退款,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她认为自己卖给刘女士的手链是正品,刘女士在顺丰发货前就在网上发布过寻求鉴定手链真伪的信息,并附上了需要鉴定的手链图片。“这种行为证明刘女士事先准备好了假手链,试图通过冒充我的正品手链来非法占有上诉人的商品。”

刘女士要求退回的手链就是杜女士卖给刘女士的手链吗?

娄底中院认为,杜女士未能提供其销售的手链来源证据,亦未提供其销售的手链为正品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杜女士销售给刘女士的手链为正品。从杜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女士在当天17点16分就对手链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而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送达时间为当天17点36分。对此,刘女士也提供了证据,认为顺丰快递单上的时间只有在快递员及时准确确认且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才是准确的。快递员并非时刻带枪,需要回到门店上传信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刘女士提供的退货视频中可以看到,杜女士在收到退回的手链后明确表示,刘女士退回的手链与她销售的手链在某些特征上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认定刘女士退回的手链即为杜女士出售的手链,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如娄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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