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旺律师事务所
亚王律师
介绍
女子醉酒打车,下车后呕吐,坠桥身亡,家属向出租车司机索赔百万,法院将如何判决……
01
事发当晚,二十多岁的许某(女)在武汉一家酒吧待到深夜,喝了大量酒,准备回家时已是醉醺醺的。
离开酒吧后,许某打车走了过去,司机刘先生看着跟女儿年龄相仿的许某,叹了口气,心想幸亏自己的女儿不是这样。
回家的路上,由于颠簸,许女士晕车又醉,浑身难受,她央求刘女士停车,说自己快要吐了。
刘女士对此并不意外,但当时车子刚好驶入长江大桥,不太好随便停车,经过解释,徐女士不停发出声音,刘女士只好停车让她下车。
几分钟过去了,许某还是没上车。刘某以为她喝醉了,便下车查看,但附近一个人也没有。活人怎么会在自己抽完一支烟的瞬间就消失了?刘某感觉到不对劲,立即报警。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一路搜寻,最终在桥下发现许某已死亡。结合尸检报告和现场证据,初步认定许某系意外死亡。
许某父母得知此事后悲痛欲绝,认为刘某明知许某醉酒,却仍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这一行为导致了许某的死亡,于是许某父母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8万元。
02
经查,刘某停车地点确为禁止停车地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禁停路段停车,驾驶人不在场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驾驶人在场的,可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驾驶人立即离开。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存在过错,对许某的死亡应承担45%的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刘某需赔偿许某家属32.9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
03
二审法院重新调查、收集证据,发现刘某停车处距离桥上栏杆约2.1米,桥上栏杆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刘某不可能预见到许某坠楼身亡,因为只要他不是故意跳下,即便是醉酒状态,也很难爬上栏杆。
法院认为,事故现场禁止停车是基于维护交通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防止行人从桥上掉下来。
许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醉酒的危害,并应当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负责。
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徐某多次要求下车,在司机强调不能停车后,徐某仍要求下车。刘某违法停车,无法预见徐某有坠桥危险,因此,刘某停车与徐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驳回许志永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无罪,无需支付赔偿金。
04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法律上,过错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
2.该行为是违法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演员有过错。
本案中,损害的事实存在、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的过错存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讨论的重点。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比较类似的就是“货拉拉司机案”,一旦发生事故,司机就会被推到风口浪尖。
比如张三回家路上要经过一条高速路,那天不是节假日,路上也没人,所以他为了能快点回家,就超速了,一度到了150。结果那天李四心情不好,第99次恋爱又失败了,就从天桥上跳了下去。
碰巧的是,他正好撞到了张三的车,准确的说是张三的车撞了他,现在李四被撞死了,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从事实的因果关系来看,如果张三没有超速行驶,他就不会在12点10分到达桥下,李四也不会在张三跳下时撞到他,李四也不会死亡。有这样的因果关系吗?看起来是这样的,对吧?
但如果你问卖锅盔的老太太,这是否犯罪,她可能会说:“这也犯罪吗?是不是太过分了?”
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是实体判断,法律禁止超速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到达特定的地点,法律禁止超速的目的是人们一旦超过速度限制,反应能力就会减弱,因此,张三的超速行为与李四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刘某的违法停车行为虽然违法,但事发现场禁止停车是基于维护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为了防止行人从桥上摔下去。
因此,刘某违法停车行为与许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无罪,无需赔偿。
法律因果关系就是在自然事实的因果链中切断一条线,使行为人不至于因某一行为而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