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是否属共同财产?

时间:2024-07-15 阅读:11 评论:0 作者:admin

读者来信

我与齐女士结婚近十年,现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无争议,但对我婚后将婚前所拥有的一套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存在争议。自婚以来,出租该套房子所获的租金共计20万元,一直打在我的银行卡账户上。齐女士认为这些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一半。而我认为这套房子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租金自然属于我个人,齐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请问,我们的哪些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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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利息,是指由原有物权或权利产生的附加收益,如果树的孳息、牲畜的后代、银行存款的利息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是指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对该财产投入了劳动或管理无关,而是由于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存在而产生的价值增值状态。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拥有的房屋,由于附近修建了地铁,婚后价值上升;婚前收藏的古董、字画,由于收藏市场的繁荣,婚后价格上升等。这与夫妻双方人为的协作劳动或管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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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增值相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主动增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增值是指通过劳动、投资、经营等智力和劳动对财产产生的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无关。财产所有人对这种增值的发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例如,夫妻一方个人住房因婚姻期间夫妻双方装修而产生的增值。

您婚后出租个人房产所获得的租金,视为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租赁期间,您对所租房产负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而租金需要一定的劳动。当您与配偶离婚时,齐女士有权要求将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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